荥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荥环罚决字【2017】第55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荥阳市金孔炭素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721806012H
法定代表人:吴春霞
地址:荥阳市高山镇竹川村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7年5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煤气发生炉下方堆放煤焦油,未按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查)记录、现场影像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5月8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荥环罚听告字〔2017〕第5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参照河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按照实际产生量,10吨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荥阳索河路支行
户 名:荥阳市非税收入管理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00000253349816578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荥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荥阳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荥阳市环境保护局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