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荥环罚决字【2017】第70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河南宇晖炭素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661881116A
法定代表人:张现忠
地址:荥阳市城关乡五龙工业区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7年5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碱性脱硫废水溢流入雨水管网,排向水体。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查)记录、现场影像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5月3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荥环罚听告字〔2017〕第7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参照河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2)Ⅳ类水域,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荥阳索河路支行
户 名:荥阳市非税收入管理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00000253349816578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荥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荥阳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荥阳市环境保护局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