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荥环罚决字【2017】第71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郑州市友城机器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721857661K
法定代表人:苏有成
地址:荥阳市城关乡李克寨
我局于2017年5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未建立、保存台帐。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查)记录、现场影像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工业涂装企业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并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5月22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荥环罚听告字〔2017〕第7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参照河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内容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当年初犯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荥阳索河路支行
户 名:荥阳市非税收入管理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00000253349816578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荥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荥阳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荥阳市环境保护局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