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荥环罚决字【2017】第133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郑州长城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号:91410100745772603G
法定代表人:张子明
地址:荥阳市贾峪镇岵山村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7年8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料场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查)记录、现场影像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9月25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荥环罚听告字〔2017〕第13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向我局提交了书面申辩材料,未提出听证申请。在申辩材料中,你单位认为:企业主观上不存在行政违法的故意,企业立即排查原因,主动改正,企业属于初犯,并且积极配合环保部门执法,属于依法应当不予处罚或者从轻处罚的情况,要求不予处罚或者在法定处罚幅度中线以下处罚。我局对你公司的申辩理由进行了审查,认为你公司存在采取紧急措施减少危害后果,对环境危害小,主动改正且改正效果明显,并且积极配合环保部门执法等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决定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参照河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对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荥阳索河路支行
户 名:荥阳市非税收入管理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00000253349816578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荥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荥阳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荥阳市环境保护局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