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荥环罚决字【2017】第155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河南通达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085592681E
法定代表人:徐勇军
地址:荥阳市龙港开发区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7年8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未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查)记录、现场影像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10月9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荥环罚听告字〔2017〕第15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的,由执行现场检查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河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条“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1万元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荥阳索河路支行
户 名:荥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253349816578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荥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荥阳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荥阳市环境保护局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