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荥环罚决字【2017】第176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河南省荥阳矿产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170389653H
法定代表人:李双红
地址:荥阳市刘河乡申庄村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7年11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查)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11月27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荥环罚听告字〔2017〕第17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参照河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五项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荥阳索河路支行
户 名:荥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253349816578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荥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荥阳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荥阳市环境保护局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