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182环罚决字〔2022〕2号
郑州三公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075443156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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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斌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1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2年1月7日郑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检查中发现你单位使用数据更改器,将尾气不达标车辆更改为达标车辆,伪造了豫A123VN、豫AQ0317、豫A3U9V9三辆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结果的违法行为,经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你单位违法行为属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检验检测设备检定证书;检验检测设备校准证书;实施尾气检测的现场录像、照片;改变检测方法出具的检验报告;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它证据。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违规检测机动车收费情况说明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1月28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182环罚告字〔2022〕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2年1月28日,该单位提出陈述申辩,请求减轻处罚,未提出听证申请。2022年2月22日,经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该单位符合“从轻、减轻处罚情形2.单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决定给予原处罚金额壹拾捌万元减轻20%,即壹拾肆万肆仟元整,没收违法所得陆佰陆拾元整。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5辆以下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3,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处罚金额(X):180000,代入公式:180000 = 100000.0 + ( 500000.0 - 100000.0 ) x [ 1.0 / 5 + ( ( 1 + 1 + 1 ) / ( 5 x 3 )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20%,最终裁量金额:180000.0*(1-20%)=144000元,违规检测机动车收费660元,合计14466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2022年1月7日郑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检查中发现你单位使用数据更改器,将尾气不达标车辆更改为达标车辆,伪造了豫A123VN、豫AQ0317、豫A3U9V9三辆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结果的违法行为,经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你单位违法行为属实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 壹拾肆万肆仟陆佰陆拾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郑州银行营业部;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代办银行: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执法员填写】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执法员填写】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