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92196/2016-00172
  • 荥阳市环境保护局
  • 行政处罚
  • 2016-02-27
  • 2016-03-01
荥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荥环罚决字【2016】02号

荥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荥环罚决字【2016】第02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国电荥阳煤电一体化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10183100001582(1--1)

组织机构代码:78915021—6

法定代表人:朱国庆

地址:荥阳市城关乡国电大道1号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6年2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厂区东北侧的石料堆场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2、石料堆场未采取有效的覆盖措施。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查)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2月19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荥环罚听告字〔2016〕第0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修订)》,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环保部关于《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第六十一条适用有关问题的复函“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对罚款数额未作出具体规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罚款额度为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参照河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经责令后建设项目已正式投入生产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处理: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处理: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合并罚款贰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荥阳支行新城区分理处

户    名:荥阳市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办公室

账    号:16033301040012208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荥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荥阳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荥阳市环境保护局印章)

 

主办单位:荥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荥阳市索河路71号 邮编:45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