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荥环罚决字【2016】第03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郑州市金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10183000009436(1—1)
组织机构代码:78915012—8
法定代表人:周宏伟
地址:荥阳市郑源路1号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6年2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年产45万套汽车配件建设项目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查)记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2月25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荥环罚听告字〔2016〕第0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参照河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经责令后建设项目已停止建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荥阳支行新城区分理处
户 名:荥阳市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办公室
账 号:16033301040012208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荥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荥阳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荥阳市环境保护局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