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92196/2024-00055
  • 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
  • 执法监管
  • 2024-01-05
  • 2024-01-05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 2024年生态环境综合执法现场检查计划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2024年生态环境综合执法现场检查计划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升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效能,高效发现解决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根据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市生态环境局,以及局党组工作部署,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法治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21〕1号)《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环境综合执法现场检查计划工作规定>的通知》(豫环办〔2022〕70号),坚持精准执法、科学执法、依法执法,坚持“一证式”“一体化”执法,坚持“无计划不检查”,实施差异化分类执法,对执法监督正面清单企业豁免现场检查、信誉良好企业减少检查,高效统筹执法资源,提高执法效能,严厉打击恶意环境违法行为。

二、主要内容

(一)挥发性有机物(VOCs)行业企业执法检查

检查范围: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行业及其他涉VOCs行业企业。

检查内容:实施“一证式”检查,重点检查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替代、产污环节、治理设施收集处理率、达标排放率,严格查处数据造假、旁路偷排、无污染防治设施直排、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长期超标等严重违法行为。

检查方式:各辖区中队自查,大队组织交叉执法检查

时间安排:3-9月

牵头单位: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配合单位:大气科、移动源科、科技信息监测科、移动源执法中队

责任单位:各辖区中队

(二)涉水排污单位专项执法检查

检查范围:全市涉水排污单位。

检查内容:重点检查排污口规范化建设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自行监测开展情况、自动监控设施建设管理情况以及污泥处置等情况。

检查方式:专项执法检查

  时间安排:4月

牵头单位: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配合单位:水生态环境科

责任单位:各辖区中队

(三)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

检查范围:以所排查河流两侧的现状岸线为基准,向陆地各延伸1公里;河流(段)两侧10公里内所有工业园区。对入黄河干、支流排污口溯源涉及的工业企业开展执法检查。

检查内容:工业企业入河排污口、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其他通过管道、沟渠、涵闸、隧洞等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排口。

检查方式:各辖区中队自查,大队组织交叉执法检查

时间安排:3-5月

牵头单位: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配合单位:水生态环境科

责任单位:各辖区中队

(四)南水北调干渠保护区及饮用水源地专项执法检查

检查范围:全市。

检查内容:开展南水北调干渠保护区及饮用水源地专项执法检查。

检查方式:专项执法检查

时间安排:全年

牵头单位:水生态环境科、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配合单位:科技信息监测科、水生态环境科、土壤生态环境科、环评科

责任单位:各辖区中队

(五)危险废物和自动在线数据造假专项行动

检查范围:全市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1.具有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的单位;2.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郑州市2024年涉气、涉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

检查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对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和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转移、处置等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打击2024年涉气、涉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检查方式:专项执法检查

时间安排:全年

牵头单位: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单位:危废辐射中队、指挥中心

(六)辐射单位执法检查

检查范围:核技术利用单位,省厅委托发证单位。

检查内容:依照辐射安全监督检查相关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部监督检查技术程序》,以辐射安全许可内容为重点,对辐射工作单位进行“一体化”检查。重点检查辐射单位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运行与维护情况,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以及涉放射性废水、废气、放射性废物安全处置情况。

检查方式:双随机执法检查、专项执法检查

时间安排:全年

牵头单位: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单位:危废辐射中队、各辖区中队

(七)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检查

检查范围:纳入重点管理、简化管理排污单位(不包含涉挥发性有机物专项行动已查企业),检查比例不低于25%;登记管理排污单位。涉土壤、地下水污染监管重点单位,检查率为100%。

检查内容:对于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排污单位,重点检查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登记事项、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落实情况等。对于排污许可登记管理排污单位,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降级管理,登记事项是否属实等。对于涉土壤、地下水污染监管重点单位,按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检查技术指南实施检查。

检查方式:各辖区中队自查,大队组织交叉执法检查

时间安排:5-11月

牵头单位: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配合单位:监测站,土壤生态环境科、环评科、科技信息监测科

责任单位:各辖区中队

(八)建设项目环评批复要求落实情况专项检查

检查范围:全市在建和已建项目,重点包括石化、化工、煤化工、冶金、水利水电、煤炭、涉危险废物等重点行业企业。

检查内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已经开工在建的,主要检查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措施是否同步实施,是否存在重大变动。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主要检查环评批复落实情况,是否按要求开展自主验收,自主验收报告质量是否存在问题。

检查方式:各中队自查,适时组织交叉执法检查

时间安排:全年

牵头单位: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配合单位:环评科

责任单位:各辖区中队

(九)第三方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专项整治行动

检查范围:“十四五”以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检查比例不低于20%(含“十四五以来省市两级已复核环评文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报告,检查比例不低于20%;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的企业(按照危险废物和自动在线数据造假专项行动要求办理)、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检查比例不低于25%;发电行业控排企业,检查比例不低于50%。

检查内容:聚焦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对“十四五”以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主要查处涉嫌环评文件抄袭、关键内容遗漏、数据结论错误及其他弄虚作假行为问题线索;对已完成自主验收的建设项目,主要查处伪造或篡改关键信息、关键内容缺失、验收结论错误及其他弄虚作假行为问题线索;对涉及企业监测数据质量的,主要查处14种篡改监测数据、8种伪造监测数据行为问题线索;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主要查处擅自减少检验项目或者降低检验标准、尾气排放检测弄虚作假、屏蔽和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用其他车辆替代受检车辆进行检验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问题线索;对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的企业,按照危险废物和自动在线数据造假专项行动要求落实;对发电行业控排企业,主要查处核算边界造假、送检煤样造假、检测报告造假、编造有关数据和碳排放报告及其他弄虚作假行为问题线索。对环境咨询机构、检验检测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等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主要查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碳排放报告、环境检测报告、设施验收结论等内容涉嫌弄虚作假行为问题线索。

检查方式:各中队自查,适时组织交叉执法检查

时间安排:全年

牵头单位: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配合单位:监测站,法制科、大气科、环评科、移动源科

责任单位:各辖区中队

(十)移动源执法检查

检查范围:全市路检路查执法卡点,全市大型工矿企业、物流园区、重点用车单位;各类施工工地、工业企业。

检查内容:重点检查重型柴油(燃气)货车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控制装置加装及使用情况、尿素添加使用情况。对各类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内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检查方式:各辖区中队自查,大队组织交叉执法检查

时间安排:全年

责任单位:直属三、四中队

直属三、四中队开展重型货车路检路查、监督性抽测工作及现场执法检查工作。日常执法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规定内容、频次开展。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站位。实施生态环境综合执法现场检查计划,是生态环境部在全国统一部署的重要改革举措,是贯彻落实“万人助万企”活动精神的具体体现,对转变执法方式和提高执法效能具有重要意义。各科室、中队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站位全局,加强统筹,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确保现场检查计划有序落实。

(二)强化助企帮扶。各科室、中队要积极推行“无计划不检查”,实施“一证式”“一体化”执法,做好检查记录,做到“一次执法、全面检查”,切实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要实施差异化分类执法,针对所有企业,每季度现场检查不超过一次;纳入正面清单的,按照规定豁免现场检查。要实施非现场、无打扰执法,充分发挥在线监控、用电监控、无人机、走航车、大数据分析等科技手段作用。

(三)严守各项纪律。各科室、中队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各项廉政纪律,严格遵守各项保密规定,把纪律和规矩的防线延伸到现场检查的全过程和各环节。要落实闭环执法管理要求,建立问题台账,针对执法检查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依法依规调查处理并录入河南省生态环境智慧办案系统;针对执法检查发现的环境管理问题,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到位,不能立行立改的问题实施跟踪督办。要持续改进工作作风,依法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自觉维护生态环境部门的良好形象。

                                                                               2024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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