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荥环罚决字【2017】第03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荥阳市英盛广告材料厂
注册号:410183600251545
法定代表人:颜丽莎
地址:荥阳市龙港大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7年1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新增一台再生塑料造粒机建设项目环境评价手续未按照规定重新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查)记录、现场影像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2月11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荥环罚听告字〔2017〕第0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参照“你单位建设项目已开工建设,对你单位处总投资额百分之五的罚款,责令停止环境违法行为,”的规定,该单位总投资额40万元,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给予总投资额百分之五的罚款,共计人民币贰万元整(40×5%=2)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荥阳支行
户 名:荥阳市非税收入管理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99701880130667245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荥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荥阳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荥阳市环境保护局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