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荥阳市政务服务事项动态调整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荥阳市政务服务事项动态调整管理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荥阳市人民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
“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
2023年4月19日
荥阳市政务服务事项动态调整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政务服务事项的动态管理,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实施机构),通过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公布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务服务事项,是指实施机构依法依规且从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实施的行使层级为本级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征收及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
第四条 政务服务事项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动态调整,确保以方便办事群众为目标。同时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对提出调整的政务服务事项内容和依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各级实施机构对国家和省市级从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新下发的行使层级为本级的政务服务事项,对照本部门权责清单,按照“应认领、尽认领”要求,在 5 个工作日内认领并完成事项办理时限、受理条件、办理流程图、办理地点、到场次数、材料名称等要素内容的填写完善。
第六条 因业务变化和实施情况,不予认领对口市级业务主管部门下发的事项,各实施机构应在 5 个工作日内报送纸质版不认领说明,并附上佐证文件,由本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审核。
第七条 因国务院和县政府决定取消的、设定依据已经被废止或修订的等其他应予取消的情形,各实施机构要在 5 个工作日内在事项管理平台调整事项状态,报本级管理机构审核。
第八条 因设定依据修订需下放管理层级的、国务院和市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直接面向基层和群众、量大面广、由下级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等其他应予下放管理层级的情形,各实施机构应当自政务服务事项调整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事项管理平台调整事项状态,报本级管理机构审核,保持政务服务事项的一致性、准确性。
第九条 实施机构因业务变化和实施情况确需调整或变更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的,要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跑动”的要求,在 3 个工作日内在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平台进行调整,报本级管理机构审核。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线下办事指南的调整更新、窗口摆放等工作。
第十条 持续及时做好政务服务事项新增、取消、调整、下放或办事流程等动态调整,按照有关要求和规范做好办事指南信息的更新、调整工作,确保线上线下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 负责权责清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互联网+监管”事项、投资项目审批事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的管理机构要对照政务服务事项及时动态调整,确保同一事项与政务服务事项要素内容保持一致。
第十二条 政务服务事项动态调整情况纳入部门年度政务服务考核,由管理机构对实施机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