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91441/2023-00023
  • 荥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荥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备案工作的通知
  • 2023-07-07
  • 2023-07-07
荥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备案工作的通知

卫生健康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促进临床合理用药,控制细菌耐药,切实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要求,现对我市各级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备案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一备案依据

  1.《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并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包括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品规。未经备案的抗菌药物品种、品规,医疗机构不得采购。

  2.《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的品种数量。同一通用名称抗菌药物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具有相似或者相同药理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列入供应目录。

  3.《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调整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品种结构,并于每次调整后15个工作日内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调整周期原则上为2年,最短不得少于1年。

  4.《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执业活动的执业助理医师以及乡村医生,可授予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二备案要求

1.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参照省卫健委制定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一级(含)以下医疗机构参照郑州卫健委制定的《一级(含)以下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试行)》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并向荥阳市卫健委医政科备案。未经备案的抗菌药物,医疗机构不得采购。

2.各医疗机构备案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应包括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品规等相关信息。同一通用名称抗菌药物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具有相似或者相同药理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列入供应目录。原则上一级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抗菌药物品种数量不超过25种;门诊部、诊所(含卫生所、卫生室、医务室、卫生站)不超过10种。各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备案目录品种分布应符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相关要求。

3.村卫生个体诊所)填报《医院抗菌药物备案表)(附件)一式叁份,一份村卫生个体诊所)存档备查,一份报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份由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上报市卫健委医政科备案。

附件:医院抗菌药物备案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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