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卫生健康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促进临床合理用药,控制细菌耐药,切实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要求,现对我市各级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备案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一、备案依据
1.《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并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包括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品规。未经备案的抗菌药物品种、品规,医疗机构不得采购。
2.《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的品种数量。同一通用名称抗菌药物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具有相似或者相同药理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列入供应目录。
3.《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调整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品种结构,并于每次调整后15个工作日内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调整周期原则上为2年,最短不得少于1年。
4.《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执业活动的执业助理医师以及乡村医生,可授予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二、备案要求
1.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参照省卫健委制定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一级(含)以下医疗机构参照郑州市卫健委制定的《一级(含)以下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试行)》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并向荥阳市卫健委医政科备案。未经备案的抗菌药物,医疗机构不得采购。
2.各医疗机构备案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应包括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品规等相关信息。同一通用名称抗菌药物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具有相似或者相同药理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列入供应目录。原则上一级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抗菌药物品种数量不超过25种;门诊部、诊所(含卫生所、卫生室、医务室、卫生站)不超过10种。各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备案目录品种分布应符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相关要求。
3.村卫生室(个体诊所)填报《医院抗菌药物备案表)(附件)一式叁份,一份村卫生室(个体诊所)存档备查,一份报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份由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上报市卫健委医政科备案。
附件:医院抗菌药物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