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一、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二、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具备的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
三、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需提供材料
(1)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领取)。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文件、许可证、资质证等复印件)。
(3)场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的,出具产权证;租赁的,出具租赁协议、出租人房屋产权证明,租期至少1年以上)。
(4)验资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注册资金3万元以上,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国有资产不得超过30%)。
(5)章程(登记机关领取章程范本)。
(6)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表格(登记机关领取)。
(7)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工作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
四、准备申请材料的流程
第一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首先知道拟申办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到业务主管单位咨询拟申请相关行业政策。征得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你申办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二步:名称核准。到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名称预先核准,填写《社会组织预先核准意见》表,业务主管单位加盖公章,将《社会组织预先核准意见》交登记机关。登记机关下发《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通知》。
第三步:开户验资。拿《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通知》到银行开设临时账户,并到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第四步:制定章程。参照章程范本结合本单位实际,法定代表人和理事会成员开会制定章程(参会人员在章程上签名)。
第五步:准备第三项的其他材料和填写相关表格。
第六步:提交申请。材料准备齐全后,向登记机关提交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
注:表格上的签字须到登记机关面签,第三、四、五步可以同步进行。
五、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审批—发证—公告—归档
六、办理时限
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60日内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咨询电话
0371-64674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