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进行政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推进城市管理工作效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河南省行政效能监察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作效能督查是指包括对日常管理、业务工作、上级部门和局交办的专项和临时性工作落实完成情况进行督查。责任追究是指对我局全体工作人员,对派遣工作任务不及时进行处置,影响行政秩序和工作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由局工作效能督查及责任追究领导小组依照本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 实施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坚持标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徇私,对事不对人原则;坚持工作效能督查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注重实效,便于管理,容易实施,针对性强。
第四条 工作效能考核的对象为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全体干部职工。
第五条 机构组织 成立荥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工作效能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车永生,常务副组长肖剑民,副组长李志军、王伟强、陈宏亮、宋郑新,成员由局属单位和机关科室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督查科),肖剑民兼办公室主任,秦志钦、闫利玲任办公室副主任,督查科负责全局各项工作落实情况的督查、督办等,纪检监察室负责工作效能的责任追究和问责等。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工作效能督查对象及内容
(一)工作效能督查对象为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全体干部职工。
(二)工作效能督查内容分为日常管理、业务工作和交办临时性工作。
日常管理主要包括工作纪律、考勤、队容风纪、学习教育、信息报送、车辆管理、卫生等。
业务工作主要是指各部门、各单位承担的本部门日常业务工作;上级各部门下达的责任目标和日常转办、督办的工作事项等;局重要工作事项等;局科室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等。
交办工作指领导交办的各项临时性工作。
第七条 在工作效能督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采取扣分或实施工作效能责任追究:
(一)严格执行手机“24小时畅通”制度。所有干部职工必须时刻保持电话畅通,无论上下班期间和节假日,都必须保持手机24小时开机,保证通信畅通。
1、遇到紧急情况、突发状况、联系不上的,扣当事人2分;责任科室或单位扣1分;局纪检监察室介入进行诫勉谈话。
2、因联系不上,给单位工作造成被动局面,情节严重者,扣当事人5分,责任科室或单位扣2分;进行全局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资格;局纪检监察室启动责任追究机制,视其情节进行降级降职、调离工作岗位、停职离岗培训、责令辞职、辞退处理。
(二)认真遵守工作纪律。所有干部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单位各项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发现一次,扣当事人1分,所在科室或单位扣2分。
1、不执行单位作息时间的。上班不按时签到或有代签行为,迟到、早退、旷工以及未履行请销假手续者;
2、不遵守会议纪律的。对单位召开的各种会议,有迟到、早退、无故缺席、不认真听会交头接耳、随意进出的;
3、工作不认真的。上班时间干私活、吃零食、看电影、玩游戏、炒股或进行与工作无关的上网聊天等行为的;
4、在工作日或节假日酒后上岗的;但是,酒后上岗造成恶劣影响的扣5分,局纪检监察室启动责任追究机制,视其情节进行降级降职、调离工作岗位、停职离岗培训、责令辞职、辞退处理。
5、其他不严格执行纪律、制度应予责任追究的行为。
(三)认真履职尽责。全系统人员必须按照本部门、本单位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和工作要求,扎实做好本职工作。对不严格执行工作规程、作风浮漂、工作不到位以及互相推诿或拖而不办等出现工作失误的,分别按以下规定给予责任追究:
1、认真落实“首问负责制”。在工作中言语举止不文明,接待办事人员不热情、不能耐心解答,或者敷衍塞责、推诿扯皮被投诉,发现一次扣当事人1分,全年累计两次或两次以上者,取消全年评先资格。责任科室或单位扣2分。
2、在市级工作检查、考核中被通报的;在全市各类工作考核中被扣分的;将责任追究到具体负责的科室、单位及个人。每发生一次,扣责任科室或单位责任人2分,并取消责任科室或单位全年评先资格。
3、因个人原因,给单位工作造成重大失误,或受到全市通报批评、上级领导公开批评以及被媒体曝光的,出现一次扣责任人5分,局纪检监察室启动责任追究机制。当事人属于机关科室的,所属科室扣10分,并承担取消全年评先资格的连带责任;当事人属于局属单位的,该局属单位承担核减单位办公经费1000元/次的连带责任。
4、年度重点工作。局属单位、机关科室承担的重点工作,必须制定详细计划、列出时间节点,明确具体负责人,需按时不折不扣、保质保量完成。对于不作为,慢作为,不按要求或时间节点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未达到管理标准的,将下发整改通知、督查通知、督查通报等,并对单位或个人施实追责。对未按时完成又不能说明原因且造成不良影响的,出现一次扣2分,并予以全局通报批评。
5、重要工作事项及上级交办事项。严格按照限时办结制的要求,高标准及时办结各类交办件,不得无故延缓办结时间、降低办理质量。每超期一天,扣责任人0.5分。扣相关科室或单位1分;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需提前向局主管领导提出申请延时办结,经领导批准后,方可适当延时办结。
(四)完成上级交办的临时性任务。科室、单位之间应加强配合和协调。要积极配合牵头科室或责任科室,完成由本科室、单位完成的各项工作任务。对不能按时按质完成配合工作任务的,经调查,扣问题责任科室或局属单位负责人2分;单位扣5分;问题出在局属单位的,核减其单位办公经费1000元/次,并取消全年评先资格。
(五)其他违反工作效能督查的有关情况,贻误工作的。主要包括:学习教育、信息报送、车辆管理、卫生等方面,每发现一次问题,扣当事人0.5分。同样问题累计出现两次以上的,按10分/次加重处罚,相应责任科室或局属单位扣5分。
第八条 奖励措施参照局机关考核办法执行。
第三章 考核扣分运用及责任追究方式
第九条 考核扣分运用。工作效能考核各科室、二级机构和个人每人基础分均为100分,在基础100分的基础上进行加分或减分奖惩措施,每季度考核一次,年终视其得分情况结合绩效工资管理办法评定考核档次,并作为科室或单位年终考核依据。
第十条 工作效能责任追究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停职检查及离岗培训;
(五)取消当年评先资格;
(六)调离工作岗位;
(七)责令辞职;
(八)免职;
(九)降职;
(十)依法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前款规定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使用。受到工作效能责任追究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核减单位经费。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效能造成不良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造成较小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二)造成较大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
停职检查及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免职、降职、责令辞职,并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给予直接负责人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辞职。
(三)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依法给予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人行政纪律处分;给予领导班子诫勉谈话或者责令行政机关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
根据上述情况影响程度,同时对责任单位实施扣减单位经费处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工作效能责认追究:
(一)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主动及时纠正过错,危害不大的;
(三)主动如实讲清问题的;
(四)具有其他可以从轻、减轻责任追究情形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工作效能责任追究:
(一)由于上级部门沟通问题,造成业务工作不能及时完成的,致使机关工作人员无法限时完成的;
(二)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工作效能过错行为发生的。
第四章 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四条 工作效能领导小组实施责任追究时,有权采
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责任追究对象提供与效能责任追究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责任追究对象就效能责任追究事项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并就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根据检查、调查结果,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四)其他措施。
第十五条 工作效能责任追究受理途径:
(一)上级机关和领导批示;
(二)工作效能工作督查以及考核评估结果;
(三)其他途径。
第十六条 对工作效能责任追究对象作出的处理决定,要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实施责任追究,同时报送组织和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受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工作效能领导小组申请复查。工作效能领导小组应当收到复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决定;情况复杂的,作出复查决定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复查、复核期间,原工作效能责任追究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