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荥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荥阳市散煤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2-06 发布机构:荥阳市人民政府

各乡(镇、办、管委会)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散煤治理工作,确保取得扎扎实实的成效,根据《荥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荥阳市散煤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荥政文[2017]8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散煤治理工作的通知》(郑政办文[2017]4号)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全市散煤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成区散煤替代支持政策,切实做好荥阳市建成区内的散煤禁烧和替代工作

(一)“气代煤”支持政策

对2016年统计台账上的使用燃气壁挂炉的居民户,给予“气代煤”燃气设备购置补贴,每户最高补贴不超过3500元,市、县按照1:1比例承担。补贴资金按各区实际任务统一拨付、统筹使用;对区域内天然气网络尚未覆盖、炊事用煤改为用灌装液化气的居民,按照用户每年12罐LPG(15公斤罐)、每罐3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市、县按照1:1比例承担。补贴资金按各区实际任务统一拨付、统筹使用。

(二)“电代煤”支持政策

对2016年统计台账上的使用实施“电代煤”的居民户,给予“电代煤”设备购置补贴,每户最高不超过3500元,由市、县按照1:1比例承担,其余由用户承担。补贴资金按各乡(镇、办)实际任务统一拨付、统筹使用。

(三)用气用电支持政策

给予“气代煤”居民户采暖用气1元/立方米的气价补贴,每户每个采暖季最高补贴气量600立方米,由市、县按照1:1比例承担,超过补贴定额的,由用户自行承担。给予“电代煤”居民户采暖期用电0.2元/千瓦时补贴,每户最高补贴电量3000千瓦时,市、县按照1:1比例承担,超过补贴定额的,由用户自行承担。补贴政策及标准暂定三年。

(四)燃煤炉回收

对居民户现有使用的燃煤采暖炉进行拆除回收,建立台账资料,对拆除的燃煤炉逐一开展现场验收。

(五)优惠政策

选择“气代煤”、“电代煤”的居民户,需持2016年10月17日以后购置燃气壁挂炉、电取暖设备的发票,于2017年9月30日前提出申请,逾期不再享受优惠政策。

二、建成区及建成区以外农村地区的燃煤替代工作

各乡(镇、办)要加快推进荥阳市建成区及以外区域的燃煤替代工作。对于该区域内的燃煤用户,由辖区政府组织回收燃煤设施、烟囱等配套工具及储存的散煤,登记造册并签订承诺书,购置相应的替代设施后,按荥政文[2017]8号文件的有关补贴政策申请相应的补贴,确保2017年9月30日前实现该区域内无煤化,实现“气代煤”、“电代煤”覆盖率100%。积极推进建成区以外的农村地区燃煤替代工作各乡(镇、办)要统筹推进农村地区居民户燃煤设施及散煤的回收工作,推广使用液化气灶具和清洁燃烧炉具及“电代煤”。要加快灌装液化气的规划布局布点和安全供应工作;尽快确定洁净型煤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完善配送体系;抓紧完成高效清洁燃烧炉具招标采购工作,或者提供清洁燃煤炉具产品目录供居民选择购买,力争2017年9月30日前实现辖区内无散煤。

三、明确补贴申领流程,确保补贴足额发放到位

选择“气代煤”、“电代煤”的居民户,需持2016年10月17日以后购置燃气壁挂炉、电取暖设备的发票提出申请。申请经所在社区(村委会)、乡(镇、办)逐级审核后,由市散煤办出具证明。乡(镇、办)凭证明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审核拨付后,由所在乡(镇、办)组织发放。

其他形式补贴的发放,经所在社区(村委会)、乡(镇、办)逐级审核后,由市散煤办出具证明,乡(镇、办)凭证明向所在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审核拨付后,由所在乡(镇、办)组织发放。

补贴资金由各乡镇、街道财政先行垫付,每季度末,向市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资金。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制定。

为支持各乡镇、街道开展好散煤治理工作,市政府拿出专项补贴资金,根据各乡(镇、办)、任务完成进度实施发放。

四、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和工作奖惩制度

荥阳市建立散煤治理有奖举报制度,设举报电话(荥阳市散煤治理举报电话:64670315).对于举报荥阳市域内违法销售、使用散煤,违法套取、骗取补贴,违反承诺享受补贴等行为,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奖励标准为:每个非法散煤加工、销售点不低于1000元,每个散煤使用户不低于100元,违法套取、骗取补贴及违反承诺的每户不低于100元。该政策于2017年2月17日向社会公布并执行。有奖举报按照“谁受理、谁查实、谁负担奖励资金”的原则,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实行散煤治理工作奖惩制度,对措施得力、工作出色,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的予以奖励;对工作进度缓慢、未按时完成任务、弄虚作假的,予以经济处罚。处罚标准:对举报、督查、暗访发现的乡(镇、办)的非法散煤加工、销售点,经查证属实,第一个点给予所在乡(镇、办)财政扣款100万元,依次加倍;对举报、督查、暗访发现的乡(镇、办)散煤使用户,累计发现1-5户的,给予所在乡(镇、办)每户财政扣款20万元,6-10户每户财政扣款40万元,11-15户每户财政扣款80万元,依次加倍。财政扣款由市财政局执行。

五、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各乡(镇、办)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安排,突出抓好老旧小区、家属楼院、城乡结合部及农村等重点区域的燃煤替代工作,排出工作计划,逐楼、逐院、逐社区(村)推进,压茬进行。燃气公司、供电公司要安排专门力量负责此项工作,加强与市散煤办社区的联系,抓紧制定具体操作办法,确保居民能够及时申请办理并享受气价、电价优惠政策。

各乡(镇、办)的燃煤替代工作要按每季度至少完成三分之一的进度来安排,2017年9月30日前完成;2017年3月15日前完成市建成区域内及乔楼镇、豫龙镇辖区的燃煤替代试点任务,力争2017年9月30日前实现辖区全域无散煤使用。

六、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平面广告、网络等媒介,大力宣传散煤治理的意义和工作推进成效,曝光工作落实不到位的现象和问题。通过示范观摩、科技下乡等形式,提高城乡居民对清洁、高效、环保能源技术和产品的认知,引导城乡居民积极使用清洁高效环保能源,不断增强环保意识和安全意识,为全市散煤治理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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