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政策解读
一、立法的背景
权力不能自授,自由的历史就是奉行程序的历史。程序设计十分重要(以分蛋糕的故事说明)。
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比较困难,我国开始分类制定程序法。制定行政强制法的背景是规范行政行为的程序,防止恣意妄为,法律要求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行为要严格按程序办事。
二、行政强制法的内容
1、行政强制的概念。
2、行政强制法的调整范围: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相关法规执行。金融业审慎监管、进出境货物强制性监控措施,依照相关法规执行。
3、行政强制法的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第四条,法律保留(事项)、法律优先。
(2)适当性原则:第五条,即比例原则。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取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方式和手段要合理。能不采取就不采取,能采取轻的就不采取重的。
(3)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法网恢恢,必有疏漏,重罪也有始终未破的。好的法律在于具有教化功能。鼓励性措施是软法。
义务性规定如果没有责任作后盾,则像老虎没有装牙。这个条文规定是针对城管执法、交警执法。法律第35条的催告程序。执法需要人性化,如执行和解。
(4)行政强制不得以权谋私的原则。
(5)正当程序原则:陈述申辩权、复议诉讼权、行政赔偿请求权。
4、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四类措施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拘留、强制带离、强制戒毒、治疗;
(2)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主要针对不动产;
(3)扣押财物;主要针对动产;
(4)冻结存款、汇款;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不得限制通信自由、进入公民住宅。注意处理好行政强制与公民基本权利的关系,进入公民住宅必须有法律来规定。
法律法规之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对法律作扩大规定。
5、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5种)
(1)加处罚款或滞纳金;(2)划拨存款、汇款;
(3)拍卖或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
(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5)代履行。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注意是 “法律”,不是广义法律。
6、设立行政强制的可行性、必要性的分析和评价(立法后评估)
对政府设定的权力应有时间效力,期限满后应进行清理,适时取消。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或社会公众进行法律制定后的评估。
7、行政强制的实施主体
(1)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而行政处罚可以委托。
(2)综合执法: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解决集中执法问题。
(3)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8、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包括一般程序(普通程序)和特殊程序。
(1)一般程序:第18条
(2)特殊程序(即时强制):第19条,事后报告,补办手续。适用对象为情况紧急,需当场实施。
(3)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要求,当场告知或实施后立即通知。
(4)实施程序的时效要求。第25条,查封、扣押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经批准可延长30日。第32条,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30日内,行政机关作出处理决定或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30日。
(5)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行政机关负担)。
(6)解除查封、扣押的情形(第28条)。
9、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间接执行:处罚款、滞纳金、代履行
直接执行划拨存款、汇款、(法定)依法拍卖
10、行政强制执行的催告制度第35条,催告的内容。
11、行政强制执行中的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第39条、第40条规定。
12、行政强制执行中的执行回转制度。第41条。
13、行政强制执行中的执行和解制度。
条件:(1)不损害公共利益。(2)他人合法权益也不受损。
14、对违章建筑的行政强制拆除的特别规定。条件:(1)公告,限期拆除。(2)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15、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对象包括税款、社保费和收费等。
原来考虑过统一处罚款和滞纳金的标准,以示公平合理。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行政强制法第46条第三款在现实操作过程中可能存在问题。
16、代履行制度: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为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对象不应包括当事人基本利益,如拆迁、违章。
17、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中的问题: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有队伍、有手段。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申请的审查:一般的规定是书面审查,如法律第57条。
特殊规定是实质审查,进行听证,情形有:(1)明显缺乏事实依据的;(2)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3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