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权威解读
发布时间:2021-05-20 发布机构:荥阳市民政局 来源:中国社会报2021.5.20

5月19日下午,民政部举行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专题新闻发布会。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司长王金华、副司长张贞德,民政部信息中心总工程师王兴玲就试点工作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民政部新闻发言人、办公厅(国际合作司)副主任贾维周主持。
  记者: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包括离婚登记吗?
  王金华: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部分地区开展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批复》,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包括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和内地居民离婚登记两个事项。根据批复,国务院同意在辽宁省、山东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实施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在江苏省、河南省、湖北省武汉市、陕西省西安市实施结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试点期限为2年,自2021年6月1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止。
  记者: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涉及哪些法规的暂时调整实施?
  张贞德:按照国务院的批复,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在试点地区暂时调整实施《婚姻登记条例》的第四条第一款和第十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即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以及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在试点地区的具体执行中,双方均非本地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可以凭一方居住证和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自行选择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
  记者:在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过程中,婚姻当事人应当配合做好哪些工作?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
  王金华:在试点地区办理婚姻登记的非户籍常住人口,除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的要求提交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外,还需要提交一方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办理地的有效居住证,而且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亲自到现场办理,不能由其他人代劳。此外,为提高“跨省通办”的效率,试点地区大都开通了网上预约系统,建议当事人按照试点地区的要求提前在网上预约办理。办理婚姻登记时,如实填写本人身份信息和婚姻状况,以免因信息不实被纳入婚姻登记领域失信人员名单。
  记者:婚姻登记“跨省通办”对信息化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民政部门将采取哪些措施减少重婚、骗婚现象?
  王兴玲:重婚、骗婚等行为既涉及个人诚信缺失,也涉嫌违法犯罪,为此,民政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此类现象的发生。一是提升婚姻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全国联网的稳定性和信息的全面性,强化婚姻登记全国联网审查,保证婚姻登记的准确性。二是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加强对当事人身份信息和婚姻状况信息的核验。三是指导各级婚姻登记机关配置人脸识别、指纹采集比对、身份证读卡器等技术设备,现场进行信息采集比对,提高婚姻当事人个人信息比对的准确性。四是贯彻落实民政部等31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加大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的联合惩戒力度。五是加强婚姻登记机关管理和工作人员培训,提升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甄别能力。同时,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民政部门将配合有关部门加大打击力度。
  记者:当前婚姻登记“跨省通办”的难点有哪些?什么时间能够实现全国范围内的婚姻登记“跨省通办”?
  王金华:婚姻登记“跨省通办”是一项较为复杂的系统工程,除了需要完备的信息系统、完善的婚姻数据、规范的业务流程、健全的法律制度体系、顺畅的部门协作配合、高效安全的数据共享做支撑外,还需要通过试点在如何实现以“数据跑”代替“群众跑”、如何适应服务人群结构的变化、如何合理有效测算和配置服务资源满足群众的服务需求等方面,不断探索路径、总结经验。国务院批准开展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目的,就是要发挥试点地区的先行先试作用,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政策措施和制度机制。待条件成熟后,民政部将及时推动婚姻登记“跨省通办”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记者:将婚姻登记“跨省通办”限定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这是基于什么考虑?
  张贞德:按照国家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婚姻登记作为一项基本公共服务,应当逐步向常住人口覆盖。“跨省通办”试点主要解决长期外出工作、学习、生活的群众回户籍地办理婚姻登记不便的问题。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将婚姻登记由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扩大到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或者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这样的规定和设计,既能满足常住人口的登记需求,又能保证婚姻登记秩序平稳有序。
  记者:当事人在试点地区办理婚姻登记需要提交什么证件?
  张贞德:现行《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户口簿和身份证。按照国务院批复和试点工作要求,当事人选择在一方经常居住地申请办理婚姻登记的,不但要出具双方当事人户口簿和身份证,还应当出具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
  记者: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办理婚姻登记时除了提交户口簿和身份证,为什么还要提交一方的有效居住证?
  张贞德:居住证是证明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有效证明,也是婚姻登记机关确定管辖权的重要凭证,持居住证办理跨省婚姻登记符合我国居住证制度的立法目的。《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第十四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持居住证办理跨省婚姻登记也符合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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