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出台的背景和重要意义是什么?
答:长期以来,由于底子薄、欠账多,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与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相比,仍然还有一定差距,特别是在设施建设、服务和产品提供、运行机制、财政投入、监督评价等方面还缺乏制度性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给予高度重视。各地党委政府和文化部门切实加大建设力度,公共文化建设取得显著成绩。在这样的背景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为贯彻落实中央精神,2014年初,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牵头启动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立法工作。立法工作历时3年,经过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多次修改完善,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正式表决通过。这是文化立法的一个重大突破,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重要意义:
一是完善了我国文化法律体系,提高了公共文化建设法治化水平。当前,我国文化立法与其他领域的立法相比,仍然存在立法总量偏少、层次偏低等问题。公共文化领域也仅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博物馆条例》等少数几部法规。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出台,弥补了我国文化立法的短板,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文化法律体系,对推进公共文化服务的法治化规范化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为各级政府推进文化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按照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和界定了各级政府在公共文化服务中的责任和义务,明确了公共文化服务中的若干重要制度,为各级政府确保行政权力不越位、不错位、不缺位提供了法律依据,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提供了坚实保障。
三是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满足精神文化需求提供了法律保障。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突出强调要满足公民的基本文化需求,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为更好地促进广大人民群众享受读书看报、看电视、听广播、参加公共文化活动等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
问:在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过程中,全国人大和文化部等相关部委有什么考虑?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主要内容都有哪些?
答:在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过程中,我们主要有以下考虑,一是要坚决贯彻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将党中央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方针政策转化为国家意志体现在法律中。二是要坚持以人为本,推动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发展。三是要坚持政府主导,明确政府在公共文化服务组织、管理、提供、保障等工作中的职责。四是要鼓励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坚持共建共享。五是要确立公共文化服务的基本原则和保障制度,促进和规范公共文化事业发展。六是要坚持实践基础,认真总结经验,把现有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中的有益经验和在实践中取得的重要成果提炼出来上升为法律。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共分总则、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公共文化服务提供、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6章,共65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广泛讨论、凝聚共识的基础上,对公共文化服务的概念和范围作出明确界定。二是着眼于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出了公共文化服务应当遵循的主要原则。三是根据中央有关精神和实践经验,明确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重要制度,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综合协调机制、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制度、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制度等。四是规定了政府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的重要责任,如经费保障、人才保障、监督管理等。五是规定了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的有关法律程序和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主要内容、形式和管理责任等。此外,还对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作了相应规定。
问: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出台,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将会有什么推动作用?
答:第一,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构筑起了我国公共文化服务基本法律制度体系的框架,为进一步加强公共文化服务管理和保障提供了法律依据。法律建立的主要制度包括: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制度、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免费或优惠开放制度、公共文化服务公示制度、公众参与的公共文化服务设施使用效能考核评价制度、公共文化资金使用监督和公告制度、公共文化机构资产统计报告制度、公共文化机构开展服务情况的年报制度等。通过这些制度,将经过长期实践发展成熟的政策上升为法律。其中最具特色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制度,规定政府以公布标准、目录的形式向群众公开承诺普遍均等的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容、种类、数量和水平,对推动各地政府履行底线保障责任,加强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将发挥重要作用。
第二,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对公共文化服务、公共文化设施等基本概念作出明确的法律界定,有助于统筹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法律规定,公共文化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以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文化设施、文化产品、文化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服务。这一界定明确了公共文化服务的责任主体、主要目的、功能和任务。法律对公共文化设施的界定也有突破,主要体现在打破了设施的行政隶属界限,着重从设施功能的角度来加以界定,对盘活现有公共文化服务存量资源、提高综合效能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对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作出一系列规定,对设施建设将起到重要推动作用。法律针对一些长期困扰基层的设施建设问题,将一些行之有效的政策规定和实践中的成功经验上升为法律。比如,明确了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要按照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公共文化服务设施,这一重要规定将居民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公共文化服务设施法律化。再如,规定公共文化设施的选址应当征求公众意见,这是针对近年来国内一些新建公共文化服务设施远离居民住宅区、远离人群聚集区,最终造成使用效率不高、设施闲置浪费的现象而作出的规定,目的是增加人民群众在设施选址上的话语权,制约决策的随意性。
第四,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对丰富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和提高服务效能作出明确规定,有助于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的制度化。法律通过建立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公共文化服务免费或优惠提供等基本制度,为丰富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奠定了制度基础,同时还对公共文化资源整合、设施互联互通、数字化和网络化建设、特殊人群服务等提出了明确要求。法律还把完善服务体系、提高服务效能作为政府的保障责任写入总则,提出建立公众参与的公共文化服务设施使用效能考核评价制度等具体措施,通过法律手段、制度约束,促进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提升服务效能。这对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文化权益将发挥重要作用。
问: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明确了哪些政府责任?
答: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是现代政府的基本职能。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政府应当发挥主导作用。对此,法律首先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是承担公共文化服务的责任主体,规定了政府在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和公共文化服务组织、管理、提供、保障中的职责。如在财政保障方面,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公共文化服务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将公共文化服务经费纳入预算,安排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等。在人才保障方面,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任务和服务人口规模,合理设置公共文化服务岗位,配备相应专业人员。
其次,法律还明确了政府推动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的责任,明确提出国家要扶助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公共文化服务,促进公共文化服务均衡协调发展;增加农村公共文化产品供给,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根据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和流动人口等群体的特点和需求,提供相应公共文化服务等。
第三,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的法律责任。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地方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履行公共文化服务保障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依法给予处分,等等。在法律上明确政府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的职责是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最重要的成果之一,对督促各级政府依法履职尽责,进一步加大公共文化服务保障力度将产生重要作用。
问: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对在公共文化服务中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了哪些规定?
答:我国的公共文化服务是社会主义的公共文化服务。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是本法立法中始终坚持的首要、基本原则。法律第一条即开宗明义,明确了立法宗旨为“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传承中华优秀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文化自信,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质”。同时要求公共文化服务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应当按照“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支持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创作生产,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