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慈善法催生“大慈善”(人民时评)
发布时间:2016-03-23 发布机构:荥阳市民政局

  作为我国第一部慈善法,这部法律的突出意义,在于全面系统地确立起国家慈善事业发展所需要的现代规范。

  9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关于慈善法草案的说明。这次审议,注定要在中国社会发展史上留下划时代的意义,它的通过与实施,也将标志着我国慈善事业发展进入全新的历史时期,并对社会与经济发展产生广泛而深刻的影响。

  作为我国第一部慈善法,这部法律的突出意义,在于系统规范全社会的慈善行为。法律拟制定的各项规范,既针对各级政府的管理行为,也针对社会组织的运行管理与每个公民的慈善方式,是依据我国实际并借鉴国际经验,从而全面系统地确立起国家慈善事业发展所需要的现代规范。

  慈善法草案将慈善定义为“大慈善”,是一次巨大的慈善理念与公共伦理的升华。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由于我国社会需要解决温饱问题,只能将慈善定义为解决贫困问题,因而只能是国家救助政策的补充。一旦将慈善的范围扩大到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环保和社会服务等领域,慈善事业就自然和社会发展与提升有机地结合了起来。人们投入慈善事业,完全可以举办多个方面的公共事业。这既为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开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也会激发社会大众将善行善举与社区发展、生活提升结合起来,使社会事业成为社会大众自身积极参与的事业。

  在慈善法草案的框架内,慈善事业也将成为国家发展的重要产业。根据国际社会的经验,如果采取积极的政策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该领域的就业人口可以达到整个社会就业人口的10%左右,而志愿服务的人口往往可以超过40%。更为重要的是,现代慈善将提供大量以人为本的社会服务,是养老服务与儿童照料的重要载体。只要政策措施得当,慈善事业完全可能成为国家的重要产业,贡献出5%左右的国民生产总值,推进我国第三产业长足发展。

  现代的慈善法,必然是规范公共伦理的基本法之一。对于依法推进公共伦理建设,中国社会还面临着较大的挑战。这主要是由于我国曾经长期没有解决温饱问题,社会保障体系缺乏,家庭承担的社会功能过大,只能更着重于私德建设,甚至在许多方面以私德代替公德。客观上,公德与私德既有密切联系,也有重大区别。一个发达的社会往往是公德不断发展的社会。慈善法草案对于积德行善的每个基本环节进行规范,必将对我国的公共道德建设产生重大的促进,对我国的治理体系建设也会带来积极的影响。

  对于慈善法草案的审议,社会上也有一定的担心,比如是否会限制目前的一些慈善行为。其实,该法的目的是促进慈善事业的广泛发展,立法的目的是鼓励而不是限制公众的慈善行为。比如对捐赠的一些规范,也完全是借鉴国际惯例并依据我国的实践所制定的。事实上,曾经发生的几起公众捐赠案例,某种程度上就是缺乏慈善组织管理造成的。因此,规范捐赠行为,就是保护大众积极性。

  立法总是在与社会公众的互动中不断推动的。慈善法草案一审稿的一些规定,在二审稿中就进行了修改,这也是大众参与的结果。代表们应该还会有更多更好的修改意见。我们相信,只要立法机关与社会大众之间形成良性的互动机制,得到法律支持的“善时代”将会自然呈现。

  (作者为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院长  王振耀)

  《 人民日报 》( 2016年03月10日 05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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