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财政部、民政部发布了《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7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可以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公益性社会组织范围和相关申领程序。《通知》是解决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中突出问题的重要举措,对理顺公益性社会组织接受捐赠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一、公益捐赠是社会组织收入的重要来源
社会组织是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的重要形式,具有非营利性、公益性、志愿性等特点,来自社会的捐赠是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活动和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在社会组织发展较好的国家,社会捐赠在社会组织收入中占有较大的比重。根据约翰·霍普金斯项目公布的数据,在39个有可靠数据支持的国家中,慈善捐赠占社会组织收入总额的比例平均为15%,其中西班牙为19%,美国为13%,南非为25%,英国为11%。2014年,仅美国慈善捐款总额达到3580亿美元。随着我国公益事业的发展和社会公众公益慈善意识的增强,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逐渐成为接受公益捐赠的重要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赠”。《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员范围”,《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据统计,2014年全国社会捐赠总额为612亿元,其中社会组织接受社会捐赠525亿元,占总量的85.8%。下一步,随着《慈善法》等法律法规出台,我国的公益捐赠还将有较大的增长空间。
二、当前社会组织接受捐赠面临的突出问题
2010年财政部颁布了《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12号),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性组织按照自愿、无偿原则,依法接受并用于救灾、济贫、助残、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等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应当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这一规定的出台,使得社会组织使用公益事业票据工作有规可依,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使用管理取得了积极成效,促进了社会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
但在具体工作中,社会组织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还存在一些实际的困难,部分接受捐赠的社会组织无法正常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目前在社会组织中,一般认为“公益性社会团体”(按照财税〔2008〕160号文件规定,通过财政、税务、民政三部门联合认定的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可以领取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目前全国这部分社会组织共有约4000家。而对于“其他公益性组织”,由于没有相关文件对其范围进行明确界定,导致社会组织组织中从事公益事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大部分社会团体难以正常接受开具捐赠票据,这部分组织占到我国社会组织总量的绝大多数。许多无法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社会组织反映,它们在接受捐赠时,由于不能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多数社会组织只能向捐赠人开具税务发票,少数组织通过其他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捐赠并开具捐赠票据,造成了主体责任不清晰。这既同捐赠性质不相符合,也致使很多捐赠无法履行。上述情况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部分两会提案建议也涉及这一问题。
三、《通知》是解决社会组织接受公益捐赠“最后一公里”问题的重要举措
针对社会组织在申领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中遇到的问题,财政部高度重视,财政部票据监管中心到多地进行了实地调研。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积极配合财政部相关工作,在发函向地方民政部门征集社会组织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情况的基础上,选择广东、上海、江苏、河南等地进行了调研,形成了《社会组织使用财政票据问题研究》等调研报告和政策建议。两部门通过对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情况进行摸底,发现除北京、天津、深圳、郑州等少数地方外,多数地方都存在社会组织特别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难以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问题。各地对《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中“其他公益性组织”的范围理解不尽一致,执行尺度不尽统一,造成同为公益性社会组织,有的能领到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的则领不到,这种情况在较大程度上影响了政策执行的一致性和权威性。
针对上述情况,财政部和民政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定并出台了《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在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通知》明确了公益性社会组织办理《财政票据购领证》、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程序,要求公益性社会组织接受捐赠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遵循自愿、无偿原则,并严格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和《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通知》提出,财政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查公益性社会组织提交的申请材料,加强对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民政部门应督促公益性社会组织做好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工作,加强对公益性社会组织的监管,共同为公益性社会组织提供服务。
《通知》的出台是惠及各类社会组织的重大利好举措,接通了社会组织接受捐赠的“最后一公里”,有利于公益性社会组织依法合规地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对于健全和完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规范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行为,加强公益事业捐赠收入监督管理,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四、认真落实《通知》要求,发挥政策积极效应
《通知》进一步畅通了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和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通道,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严格遵守《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通知》的要求,合法合规地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不得在集资、摊派、赞助等活动中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不得以捐赠名义接受财物并向出资人提供利益,不得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在应使用税务发票时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自觉规范接受公益捐赠和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行为,主动接受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监督管理。
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准确把握政策要求,学深学透政策内涵;要积极做好《通知》宣传工作,通过业务培训、政策宣讲等多种方式,让社会组织普遍了解《通知》规定,掌握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申领的条件和程序;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公益性社会组织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管理工作,将社会组织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情况纳入年度检查、评估、执法监察、社会组织信用信息记录等工作体系中;要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坚决查处违法违规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行为,确保将好政策用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