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出台 对特困人员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发布时间:2017-02-04 发布机构:荥阳市民政局

  记者从省民政厅了解到,省政府日前印发《河南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将符合条件的城乡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为他们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和殡葬服务等方面保障,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该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条件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以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但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人员,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办法》明确,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县级民政部门全面审查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救助供养并予以公示。

  《办法》提出,对城乡特困人员的供养内容包括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其中,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救助。

  《办法》还对供养标准进行了规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照料护理标准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档制定,参照当地日常生活照料、养老机构护理费用或者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

  《办法》指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分散供养和在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鼓励采取多种形式,支持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分散供养;优先为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提供集中供养服务。此外,鼓励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鼓励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供养服务机构建设。(河南日报记者 卢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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