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郑州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相关制度的通知解读
发布时间:2025-03-20 发布机构:荥阳市交通运输局 来源:郑州市交通运输局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郑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郑州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相关制度的通知》(郑交发〔2024〕271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的框架纲要

一是郑州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我市交通运输系统现行有效、需制定裁量标准的有地方法规四部、政府规章二部。交通运输局根据地方法规和规章涉及条款的具体违法行为,依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对违法行为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了梳理明确;分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五个等级,分别结合执法工作实际对违法行为表现情形及相对应处罚标准进行了表述,共梳理确定36种违法行为122种表现情形。

二是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相关配套制度。共配套制定郑州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郑州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郑州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预先法制审核制度、郑州市交通运输系统罚没物品管理制度、郑州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事前提示制度四项制度。

二、起草《通知》的背景依据

该通知根据《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豫法政办〔2020〕15号)和《郑州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郑法政办〔2021〕1号)文件要求制定,以《郑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郑州市规范城市客运行为若干规定》、《郑州市轨道交通条例》、《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郑州市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管理规定》、《郑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为依据。

三、起草《通知》的目的意义: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提高交通运输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指导交通运输执法机构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和监督,有效防范执法风险。

四、起草《通知》的目标任务:为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公平、公正、合理地执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通知》的主要内容:

1.《郑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共梳理七种违法行为二十五种情形,其中三种轻微违法行为表现情形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郑州市规范城市客运行为若干规定》共梳理六种违法行为十八种情形。

3.《郑州市轨道交通条例》共梳理十二种违法行为四十九种情形。其中一种轻微违法行为表现情形登记违法行为不予以行政处罚,六种轻微违法行为表现情形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罚。

4.《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共梳理七种违法行为二十七种情形。其中一种轻微违法行为表现情形登记违法行为不予以行政处罚,一种轻微违法行为表现情形给予警告处罚。

5.《郑州市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管理规定》共梳理二种违法行为六种情形。

6.《郑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共梳理二种违法行为七种情形,其中一种轻微违法行为表现情形登记违法行为不予以行政处罚。

六、起草《通知》的重要举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在全省交通运输执法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的通知》(豫交文〔2021〕85号)、《郑州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郑州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建立轻微违法行为免于处罚清单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通知》(郑法政办〔2021〕16号)要求,结合我市交通运输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制定和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建立了《郑州市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对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在日常检查巡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以及处理投诉举报、办理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掌握的案件线索后,开展的执法活动中,初步认定当事人存在轻微违法行为,经警示告诫、说服教育、责令改正后,当事人立即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经核实后,交通运输执法机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服务型柔性执法方式。

七、《通知》的执行标准

在执法过程中,根据违法行为发生的频次和违法行为被发现查处的次数,结合郑州市交通运输电子执法系统记录在案情况,区分轻微、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五种情形,分别对照不同的处罚标准进行处罚。                             

八、《通知》的适用范围

郑州市行政区域内涉及到的交通运输违法行政相对人。

九、解读机关:郑州市交通运输局

联系方式:67178838

相关政策:https://public.zhengzhou.gov.cn/D0105Y/8931450.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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