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居民医疗保险门诊待遇:
自 2024 年1月1日起,参加居民医保并在待遇享受期内的人员,按规定享受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待遇。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统筹基金支付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普通门诊统筹起付标准按次设定,每次 40 元,一天(自然日)内在同一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多次就诊的负担一次起付标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所)、村卫生室等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不设起付标准;在省级三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支付比例为 45%,省、市、县其他等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支付比例为55%;基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支付比例为 6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150 元提高到300 元,限当年使用,下年度不结转、不累计。
2、居民医疗保险生育补助:
自2024 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补助标准:自然分娩由700元提高到 1000元,剖宫产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