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B093046X/2026-00020
  • 荥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公示
  • 2026-04-28
  • 2026-04-28
荥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郑州市正德混凝土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5年10月22日对你公司涉嫌未缴纳污水处理费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位于荥阳市兴华路与310国道交叉口向西100米路南郑州市正德混凝土有限公司院内西南角有自建供水设施自备井一眼,此眼井在2024年底前归你公司使用,应当依法依规缴纳污水处理费。你公司2024年6月至2024年12月份共计用水量为6848立方米,收费标准为1.4元/立方米,应缴纳污水处理费9587.20元,你公司未缴纳该时间段的污水处理费。

2025年7月1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电子送达了《荥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荥建管责改通字〔2025〕第2550221号,要求于2025年7月22日前缴纳所欠污水处理费,目前你公司仍未缴纳所欠污水处理费,存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行为。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案件移交情况说明、现场照片(情况说明)、污水处理费单据、污水处理费用各一份,证明你公司污水处理的立方数和所欠的污水处理费费用以及要求期限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期限;

证据二: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复印件一份(企业基本信息、法定代表人、股东名录、变更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复印件一份、股东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一份、水利部门协助调查函回复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

证据三:相关部门协助调查函回复一份,证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相关信息。

本机关于2026年3月12日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了《荥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荥建管罚先告字[2026]第2550221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根据你公司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及相关制度》《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豫建法﹝2022﹞296号)关于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公司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违法行为裁量等次为严重。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后,在超过期限10日以上缴纳或拒不缴纳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缴纳,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2.5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的规定。

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柒佰陆拾壹元陆角(¥9587.20元×3=¥28761.6元)。

因你公司经营不善现已处于停产状态,无法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等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荥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荥阳支行,账号:1702028829200068576)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荥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荥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荥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2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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