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荥阳市金圆幼儿园连续两年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年度检查,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荥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荥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本机关地址:荥阳市康泰路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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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民政局
2026年 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