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91185/2026-00079
  • 荥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告
  • 2026-07-20
  • 2026-07-23
  • 2026-08-03
  • 2026-09-01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追偿决定书

当事人:郑州聚品包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F1J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康泰路与惠民路交叉口联合财富中心825

法定代表人:贾根建

你公司职工宋玉娟,身份证号码:34*******48,2021年8月12日18时45分左右,下班骑电动车回家途中行至河南省荥阳市禹锡路南二路与牡丹路交叉口时发生交通事故,同日被120送至荥阳市人民医院进行抢救,于2021年8月15日02时27分经抢救无效宣告死亡,死亡原因:脑干功能衰竭导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经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1018220210000342号:宋玉娟不承担责任。2022年7月5日,宋玉娟配偶孟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22年8月11日,宋玉娟所受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认定书编号:豫(郑)工伤认字〔2022〕07310098号。2023年10月19日,荥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荥劳人仲案字〔2023〕44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你公司:一、支付孟彪等四人医疗费、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计1012791.4元。二、一次性支付孟浩楠自2021年9月至2023年10月期间供养亲属抚恤金29587.5元,自2023年11月起按月支付孟浩楠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1183.5元至2024年6月孟浩楠年满18岁止。如遇供养亲属抚恤金政策性调整,你公司支付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应随之调整。你公司不服上述裁决书向荥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荥阳人民法院作出(2023)豫0182民初104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郑州聚品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孟彪、孟浩楠、宋言响、王培梅医疗费7101.4元、丧葬补助金39450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948240元,共计994791.4元;二、原告郑州聚品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孟浩楠供养亲属抚恤金29587.5元(自2021年9月计算至2023年10月);自2023年11月起原告郑州聚品包装有限公司按照每月1183.5元支付孟浩楠供养亲属抚恤金至2024年6月孟浩楠年满18岁止;如遇供养亲属抚恤金政策性调整,原告郑州聚品包装有限公司支付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应随之调整;三、驳回原告郑州聚品包装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你公司不服,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3月7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豫01民终218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你公司未履行判决书,孟彪等四人向荥阳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你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荥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24)豫0182执2309号执行裁定书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

由于你公司未依法为宋玉娟缴纳工伤保险费,也未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该职工支付费用,宋玉娟家属孟彪等四人向我中心申请先行支付工伤待遇。2025年8月27日荥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25)豫0182行初9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荥阳市社会保险中心于2025年4月11日对原告宋言响、孟彪、王培梅、孟浩楠作出的《关于孟彪等申请宋玉娟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的决定书》。二、责令被告荥阳市社会保险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向对原告宋言响、孟彪、王培梅、孟浩楠先行支付宋玉娟因工死亡医疗费、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共计951277.9元。三、驳回对原告宋言响、孟彪、王培梅、孟浩楠的其他诉讼请求。孟彪等四人与我中心均不服上述判决并提出上诉,2025年11月27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25)豫01行终79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依照法院判决的医疗费、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金额共计951277.9元,2026年5月22日我中心作出《关于先行支付宋玉娟工伤保险待遇的意见》,2026年5月28日我中心通过《河南省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向宋玉娟家属孟彪等四人支付了上述费用。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以及《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现责令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款项951277.9元及利息(利息以951277.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6年5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偿还至指定账户(账户:1702028809014401536,户名:荥阳市社会保险中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荥阳支行)。

如对本决定书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荥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荥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地址:荥阳市国泰路与福民路交叉口

联系电话:0371-60257079


 荥阳市社会保险中心

   2026年7月20日    


主办单位:荥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荥阳市索河路71号 邮编:45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