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基督教协会
荥阳市鞭陀协会
荥阳市农民用水协会
荥阳市索河街道商会
荥阳市刘河镇商会
荥阳市汽车摩托运动协会
荥阳市高山镇商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和《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第十六条:“社会团体年检期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二)未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