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审核决定对1家医疗机构予以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特此公告。
附:注销医疗机构名单
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
序号
机构名称
登记号
机构地址
注销原因
1
崔庙镇崔庙村南街卫生室
PDY08157—410182D6001
崔庙镇崔庙村南街
负责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