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就业困难人员援助制度,及时帮助就业困难群体实现就业,根据《河南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文件精神,对安置期满退出公益性岗位3个月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具备相应劳动能力且符合岗位要求的重度残疾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程度为一、二级)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规定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并逐级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累计安置次数不超过2次。
赵秋菊符合二次安置的相关规定,其基本情况如下:
赵秋菊,女 ,汉族,高中学历,47岁,2018年10月首次安置公益性岗位就业,2020年1月解除劳动合同,2020年11月4日向户籍地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经社区入户调查、公示、审核,通过认定,符合二次安置的相关规定。
经本人申请,经研究,拟同意赵秋菊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二次安置,安置单位为荥阳市园林中心。现将上述内容进行公示,如有异议,请致电0371-60255157反映,公示期自2021年4月19日至4月25日。
荥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