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荥阳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助力我市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的指示精神,按照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以及疫情对我市市场主体造成的影响,我局决定针对市场主体未年报、逾期年报行为实施服务型执法和包容审慎监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对未主动申报2021年度年报的市场主体,即日起至2022年8月31日,主动改正并向我局提出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可免于行政处罚。逾期仍未改正的,我局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特此公告。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规定,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附件:荥阳市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期限公示或者报送2021年度报告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名单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