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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23
  • 2023-06-24
  • 通知
  • 荥政办〔2023〕5号
荥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荥阳市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荥阳市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6月23日

荥阳市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建设与管理,提高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河南省专职消防队管理办法》以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21〕47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荥阳市行政区域内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是指由乡镇政府建设的消防救援队;所称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员是指经市政府批准,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与所属乡镇政府签订劳动合同,从事乡镇消防救援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日常运行经费、人员经费应当纳入乡镇政府财政预算,由市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章 队伍建设

第五条 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建设按照省、郑州市文件要求执行:

(一)崔庙镇、贾峪镇、广武镇建成全国重点镇专职消防救援队;

(二)豫龙镇、高村乡建成一级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

(三)高山镇、刘河镇、汜水镇、王村镇、城关乡、金寨回族乡建成二级乡镇消防救援队。

第三章 招录培训

第六条 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员由所属乡镇政府负责招录,招录办法由市消防救援大队、人社局制定。乡镇政府是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员的用人单位。

第七条 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员进行岗前培训、业务考核,考核合格后与所属乡镇政府签订劳动合同,正式上岗。

第八条 根据乡镇人口密度、火灾起数等区域特点,市消防救援大队视情对部分乡镇派驻消防救援力量。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九条 乡镇政府建设的专职消防救援队由所属乡镇政府负责管理,接受市消防救援大队的业务指导,纳入全市消防救援调度指挥体系。

第十条 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设置队长、副队长、班长、通讯员、车辆驾驶员和战斗员。队长由乡镇政府班子成员兼任,副队长由乡镇在编人员(消防安全服务中心副主任)兼任。

第十一条 经常性战备期间,在岗执勤人数不得低于队伍总人数的70%;在重大灾害事故、灭火救援行动和执勤保卫任务期间,须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在岗执勤力量。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实行24小时战备,日常值班备勤中,应确保至少1名执勤队长和执勤班长在岗在位。如因特殊原因,执勤队长离开本辖区,应由当天值班领导带班。

第五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一)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承担辖区内火灾扑救工作,参加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抢险救援工作;

(二)在乡镇政府领导下参与防火巡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督促火灾隐患整改等工作;

(三)制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的事故处置和火灾扑救、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四)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装备器材,保证处于经常性战备状态;

(五)实施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保护事故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火灾事故;

(六)如需承担乡镇政府安排的其他紧急任务,需报请市消防救援指挥中心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六章 工资待遇

第十三条 (一)队员的待遇保障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执行,结合荥阳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制定,整体工资待遇水平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整体工资待遇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高危补贴、绩效工资、五险一金、被装、伙食费、公用经费等。养老、医疗(含生育)、工伤、失业、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险按照规定办理,人身意外保险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保障标准执行。队员每年需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用人单位负责本单位队员体检费用。

(二)队员岗前培训期间,仅发放培训津贴,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后,享受全部工资待遇保障。

第七章 其他待遇

第十四条 (一)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员因公受伤、致残、死亡的,按照国家、河南省和郑州市有关规定给予抚恤;符合烈士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被评定为烈士的,其遗属按照《烈士褒扬条例》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二)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和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员在火灾预防、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或者市政府应当给予通报奖励。

第八章 灭火救援

第十五条 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在接到火灾报警或者消防救援大队的调派命令,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进行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并服从消防救援大队指挥。

第十六条 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参加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的消防车在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及行人应当让行,不得穿插超越;收费公路、桥梁免收车辆通行费。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迅速通行。

第九章 奖惩制度

第十八条 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府或者市消防救援大队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管辖权的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执勤制度不落实、消防装备器材维护保养不善,影响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

(二)接到火灾报警或者消防救援大队调派命令不立即赶赴现场的;

(三)在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中不服从消防救援大队统一指挥的;

(四)其他不履行规定职责的行为。

第十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办单位:荥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荥阳市索河路71号 邮编:45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