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97863874/2023-00201
  • 荥阳市人民政府
  • 通知
  • 2023-09-29
  • 2023-09-30
  • 通知
  • 荥政〔2023〕5 号
荥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荥阳市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荥阳市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荥阳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9日

荥阳市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实 施 方 案

为扎实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减少执法层级,整合执法资源,提升执法效能,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2023〕17号)等规定,现就我市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条为块服务”的原则,积极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强化乡镇的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职责,探索综合行政执法职能配置、机构设置、运行保障、协调机制等方面的新路径,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以乡镇人民政府名义开展执法工作,相对集中行使基层治理所需的行政执法权,实现基层一支队伍管执法,从源头上解决执法缺位、多层执法、多头执法等问题,提升基层执法效率和监管水平,增强基层治理能力和社会管理水平。

——坚持分批推进。采取分批推进的方式,根据乡镇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按照依法下放、宜放则放的原则,逐步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行使,着力解决“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问题。

——坚持权责明晰。坚持“权责一致、事项清晰”,市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处罚职权事项后,相关执法部门在乡镇工作范围内不再行使已下放的行政处罚权,继续行使的,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原实施部门已经立案调查的案件应继续办理完毕。市政府继续履行监督职责,对各乡镇人民政府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加强指导监督。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职责的活动,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确保违法行为发现及时、执法规范、监督到位。

——坚持统一运行。行政处罚权下放至各乡镇人民政府后,统一由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乡镇人民政府的名义集中行使。乡镇综合行政执法的执法流程、执法文书、裁量权基准等按照相关执法部门要求执行,确保各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公平、公正。

二、赋权范围和执法职能

(一)赋权范围

在城关乡、乔楼镇、豫龙镇、广武镇、高村乡、王村镇、高山镇、汜水镇、刘河镇、崔庙镇、贾峪镇、金寨回族乡12个乡镇成建制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结合乡镇实际,首批将城市管理、水利、农业农村、交通、文化广电和旅游5个领域主管部门的78项行政处罚权,赋予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实施。

(二)执法职能

郑州市交由乡镇人民政府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计78项。

1.城市管理方面涉及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建筑垃圾及生活垃圾等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43项行政处罚权。

2.水利管理方面涉及对水利工程、抗旱、防洪、河道采砂等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14项行政处罚权。

3.农业农村管理方面涉及对肥料、农作物种子、畜牧、农产品质量安全、农村宅基地等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13项行政处罚权。

4.交通运输管理方面涉及对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2项行政处罚权。

5.文化广电和旅游管理方面涉及对文化娱乐场所等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6项行政处罚权。

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实施与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

三、运行机制和队伍建设

(一)实行统筹指挥调度

各乡镇成立综合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建立乡镇党委领导、乡镇政府主导、分管领导直接负责的工作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协调、研究和处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二)搭建综合执法平台

依托各乡镇平安(综治)工作平台,搭建综合行政执法指挥调度中心,负责辖区内综合行政执法的统筹协调和指挥调度,发现超出权力边界的违法案件,及时向相关执法业务主管部门通报。

(三)整合基层执法资源

以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为基础,按照党中央关于“除党中央明确要求实行派驻体制的机构外,区县(市)政府部门设在乡镇的机构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的要求,整合现有执法力量和资源,将市政府部门派驻机构人员全面纳入乡镇统一管理,以乡镇名义开展执法工作。继续实行派驻体制的机构,建立完善工作机制,纳入乡镇统一指挥协调。

(四)严格规范执法行为

各乡镇要做好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梳理工作,经市委编办、市政务服务大数据局和司法局的共同指导后,向社会公布执法事项清单,并公开具体职责、执法依据、处罚裁量基准、执法程序和监督途径。市司法局要加强对各司法所的业务培训和指导,提升其在乡镇综合执法工作中的法治保障、执法证件管理和行政执法监督水平。

(五)建立执法责任网格

各乡镇统筹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相关内设机构、一村一警等基层治理力量,依托网格建立日常巡查、线索上报、协调分工、案件查处、结果反馈、考核评价的闭环工作流程,构建党建引领、权责明晰、运转高效的综合执法管理体系,全面实行网格化执法管理模式。

(六)强化经费装备保障

各乡镇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所需经费一律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按规定全额上缴国库。罚没收入征缴方式及具体操作流程由市财政局制定。所需办公场所设置、执法车辆、执法装备、制式服装和标志等统一纳入各乡镇财政预算,按相关规定配备。

四、执法主体和执法程序

(一)执法主体界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为行政执法主体,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具体执法工作由各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乡镇人民政府名义依法开展。

(二)行政执法程序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依法行政,依法规范执法案件登记、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等执法程序。按照《河南省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的规定,规范执法流程和文书格式。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三)执法证件管理

市司法局、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认真组织乡镇行政执法人员岗前培训考试,为符合条件的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并严格落实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

(四)执法信息共享

建立健全执法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每月进行案件统计分析,根据执法案件类型,分类抄送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备案。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与乡镇综合行政执法的业务衔接,按照权限及时受理乡镇移交的案件线索,并将查处结果通报乡镇。

(五)法律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各乡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更好推进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市委编办、市司法局、原实施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不断健全完善行政执法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加强对乡镇综合行政执法职权履行情况的检查、评价及结果运用,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矛盾,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二)依法稳妥推进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本次下放的78项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设置半年过渡期,过渡期自2023年9月1日至次年3月1日,同时在政府网站公布调整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过渡期内,原实施部门全程参与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充分发挥“传帮带”作用,加强业务指导,做好行政执法事项划转的无缝对接。原实施部门要对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运行机制、制度建设、装备配置、业务培训、事后监管以及本级执法部门与乡镇人民政府的执法边界、协调联动机制等进行明确和规范,指导各乡镇按要求做好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运行机制构建、办公场所设置、执法装备配备等执法平台搭建工作。

(三)强化运行监管

按照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的原则,市政府适时对各乡镇人民政府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情况进行评估,并运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对行政执法行为加强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执法行为。司法行政部门持续加强对赋权乡镇行政执法事项的法制审核,指导、监督有关行政部门分区域、分类别依法研究提出可以赋权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进一步完善赋权事项评估和动态调整机制。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执法实践需要增加的行政处罚事项以及承接不到位需要调整或减少的事项,及时向市政府提出职权事项增加或调整的意见,由市政府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附件:郑州市交由乡镇人民政府行使的行政处罚职权事项清单


附  件

郑州市交由乡镇人民政府行使的行政处罚职权事项清单

序号

赋权事项

实施依据

原实施部门

1

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市城市管理局

2

对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市城市管理局

3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市城市管理局

4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市城市管理局

5

对个人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

市城市管理局

6

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

市城市管理局

7

对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市城市管理局

8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   

市城市管理局

9

对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

市城市管理局

10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市城市管理局

11

对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市城市管理局

12

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市城市管理局

13

对施工单位或者个人未公布施工期限、未及时清理泥土、污物的处罚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市城市管理局

14

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地下通道、人行天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处罚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项

市城市管理局

15

对经批准临时占用街巷及其他场所设摊经营,未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的处罚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四项

市城市管理局

16

对道路两侧商场、商店、饭店等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物品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的处罚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四十八条第四项

市城市管理局

17

对未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举办节日庆典、商业宣传、文化娱乐等活动的处罚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第五项

市城市管理局

18

对临街建(构)筑物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处罚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九条

市城市管理局

19

对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房顶、阳台、平台、外走廊,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处罚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六项

市城市管理局

20

对依附临街房屋搭建雨棚、遮阳蓬帐、突出门廊和封闭阳台、平台、外走廊及其他构筑物,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处罚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四项

市城市管理局

21

对在沿街门面、墙体上直接书写(张贴)店名、单位名称、经营商品种类等文字的处罚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六项 

市城市管理局

22

对设置门头牌匾、电子显示屏、城市景观灯、灯饰、商业橱窗、招贴栏、报栏、画廊、标示牌等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或者出现破损时,设置单位未及时刷新、更换、维修或者拆除影响市容的处罚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五十条     

市城市管理局

23

对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塑料袋、口香糖等废弃物的处罚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四十八条第六项

市城市管理局

24

对乱丢废电池等实行单独收集的特殊废弃物的处罚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第四十八条第六项

市城市管理局

25

对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冲洗车辆的处罚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六项、第四十八条第六项

市城市管理局

26

对向花坛、绿化带、窨井扫入、倾倒废弃物的处罚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七项、第四十八条第六项

市城市管理局

27

对市区内设置的废旧物品临时回收站(点)未按规定存放回收物品或者运离回收站(点)的处罚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七项 

市城市管理局

28

对清运垃圾沿途撒漏的处罚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第四十八条第十二项

市城市管理局

29

对清运垃圾未倾倒在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的处罚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十二项

市城市管理局

30

对公共厕所未设置明显标志,无专人管理,未昼夜开放,未按时冲刷、清掏、定期消毒,未保持内外整洁的处罚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十三项

市城市管理局

31

对招牌设置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郑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市城市管理局

32

对在城市道路、广场、立交桥、临街建(构)筑物、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户外广告的处罚

《郑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

市城市管理局

33

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破损、倾斜,设置人未及时修复、更换或者停止使用的处罚

《郑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三十九条

市城市管理局

34

对户外广告和招牌画面污损、褪色、字体残缺,设置人未及时修复、更换或者停止使用的处罚

《郑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三十九条

市城市管理局

35

对光电显示类户外广告和招牌出现断亮、残损,设置人未及时修复、更换或者停止使用的处罚

《郑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第三十九条

市城市管理局

36

对户外广告和招牌存在其他安全隐患或者影响城市容貌,设置人未及时修复、更换或者停止使用的处罚

《郑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第三十九条

市城市管理局

37

对清除冰雪时在车行道、人行道上堆雪、摊雪、撒雪的处罚

《郑州市清除冰雪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十六条   

市城市管理局

38

对清除冰雪时向雨、污水井内倾倒冰雪的处罚

《郑州市清除冰雪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第十六条

市城市管理局

39

对清除冰雪时在公交车站和垃圾箱周围堆放、倾倒冰雪的处罚

《郑州市清除冰雪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十六条

市城市管理局

40

对清除冰雪时在冰雪堆上倾倒垃圾、污物、污水等废弃物的处罚

《郑州市清除冰雪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第十六条

市城市管理局

41

对清除冰雪时擅自移动、损坏道路交通设施和其他公用设施的处罚

《郑州市清除冰雪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五项、第十六条

市城市管理局

42

对不履行清除冰雪责任或未按时间、标准清除的处罚

《郑州市清除冰雪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市城市管理局

43

对室内装修作业影响周围居民生活的处罚

《郑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市城市管理局

44

对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市交通运输局

45

对未经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九条

市交通运输局

46

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一条

市水利局

47

对擅自操作、移动水文监测设施的处罚

《河南省水文条例》第二十八条

市水利局

48

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灌区灌排渠系或者私开口门,拦截抢占水源的处罚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十五条

市水利局

49

对在水利工程及其管理范围内,侵占、破坏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第一项、第四十六条

市水利局

50

对在水利工程及其管理范围内,在水库、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供水、航运的物体的处罚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第二项、第四十六条

市水利局

51

对在水利工程及其管理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取土、建窑、葬坟等危害工程安全的处罚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第三项、第四十六条

市水利局

52

对在水利工程及其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处罚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第四项、第四十六条

市水利局

53

对在水利工程及其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或不按照批准的作业方式开采砂石、砂金等的处罚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第四十六条

市水利局

54

对在水利工程及其管理范围内,围垦水库和擅自开垦土地的处罚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第四十六条

市水利局

55

对在水利工程及其管理范围内,擅自启闭闸门,扰乱工程管理的处罚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第七项、第四十六条

市水利局

56

对未经许可或者不按批准的方式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库叉、鱼塘、房屋等设施以及在库区内围垦、弃置垃圾的处罚

《河南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四项

市水利局

57

对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排涝、灌溉、航运的物体,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处罚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

市水利局

58

对在水库库区违法造地以及擅自围垦河道的处罚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

市水利局

59

对未经批准利用河道、国有水库从事养殖、旅游、餐饮等活动的处罚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四条

市水利局

60

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

市农委,市林业局

61

对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

市农委,市林业局

62

对销售的种子涂改标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三项

市农委,市林业局

63

对种子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四项

市农委,市林业局

64

对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五项

市农委,市林业局

65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十九条 

市农委

66

对兴办畜禽养殖场未备案,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六条

市农委

67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市农委

68

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处罚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市农委

69

对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处罚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市农委

70

对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处罚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市农委

71

对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处罚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市农委

72

对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处罚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市农委

73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

市文广旅游

体育局

74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市文广旅游

体育局

75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

市文广旅游

体育局

76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

市文广旅游

体育局

77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

市文广旅游

体育局

78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

市文广旅游体育局,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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