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荥阳市侨商联合会连续两年未参加登记管理机关年度检查,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荥阳市人民政府或郑州市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荥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现公告送达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依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民政部令〔2021〕第68号)第四十七条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宋礼永 电 话:0371-64674158 地 址:康泰路31号荥阳市民政局207室
特此告知。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社会组织名单
荥阳市民政局
2024年4月2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