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荥阳市2013年度第三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方案的通告
2014 年7月11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荥阳市2013年度第三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的批复》(豫政土〔2014〕864号)及 2014年 8月 20日 《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荥阳市2013年度第三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的函》(郑国土资函〔2014〕218号),同意我市征收豫龙镇刘村、罗垌村集体耕地20.1029公顷,林地1.4599公顷,其他农用地0.2883公顷,未利用地0.5305公顷,共计22.3816公顷,作为我市2013年度第三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现将经批准的《荥阳市2013年度第三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方案》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荥阳市2013年度第三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征收地块位于我市豫龙镇刘村、罗垌村。
三、被征收土地涉及的乡镇村庄和面积
荥阳市豫龙镇刘村13.7660公顷、罗垌村8.6156公顷。
四、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豫政〔2013〕11号)规定执行。
五、青苗补偿费及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09〕127号)、《河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经济林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林经〔2013〕48号)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
六、征地的补偿登记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发布四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荥阳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联系电话:0371—64652090)。
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新增加的地上地下附属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通告。
2014 年9 月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