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解决成员边界不清楚的问题。成员身份的确认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提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今后的新增人口,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
二、确认依据
我国 2007 年实施的《物权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动产不动产归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根据这一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的所有权主体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集体,不是集体经济组织,不是村民委员会,也不是全体村民。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有条件的、有数量的。这就要求明晰农村集体所有的财产归属,必须把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界定清楚,这样才能把集体所有权真正落到实处,解决所有权主体虚置模糊的问题。
三、操作程序
1、组织开展人员摸底工作。以村历年人口情况登记记录为基础,以户为单位编制人口情况底稿,以组为单位编印成册发放到户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由户主签字确认,填写人口摸底排查表。
2、制定集体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各村根据自身实际,在广泛酝酿讨论、反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张榜公示。
3、确认集体成员身份的程序。确定了确认成员的时点和确认标准后,在人口摸底调查的基础上,各户根据确认成员的标准,申报家庭成员数量。村集体产权改革领导小组对各户提供的人口信息,对照标准逐一核对,符合条件的列入成员,不符合条件的列入非成员。初步核定结果进行张榜公示,接受群众评议。群众提出异议的,村改革工作小组要进行再核实,有出入的进行调整,调整结果向群众再公示。群众对调整结果再有异议就再核实,再调整。最后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方可确定为成员。
4、建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成员名单)并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备案。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制度,是有效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需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无异议,经农户签字确认后,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成员名册,并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备案。成员名册记载信息应与备案信息相一致,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开,通过成员身份的公开,维护成员身份的尊严和权力。
四、确认标准
(一)自成员身份界定基准日止,户籍在册的本村居民,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确认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原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的社员;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2.现役义务兵属于本村(组)人员;服役期满留在部队改士官回原籍入户的;异地安置的复员士官按婚迁入户的。
3.全日制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大学生(军校生除外),就读期间其户籍关系由原籍临时迁入学校管理的学生;学生毕业后按规定迁入原籍的。
4.因婚姻关系迁入本村组的配偶及子女。
5. 与本村组成员离婚,户籍关系未迁出的人员及其依法判决随同子女。
6.因离婚将户籍迁回的原本村(组)出嫁人员,本人及依法判决的随同子女。
7.户籍关系未迁出的本村组出国人员。
8. 办领过合法领养手续的在册子女和 1992 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领养而未办理手续的在册子女。
9.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表决,同意确认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二)成员界定基准日户籍在册的本村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确认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劳动人事部门办理正式招录手续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现职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2.已享有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等改革待遇的人员。
3.在部队服役的现役军官。
4.原迁入本村(组),户籍关系非本经济组织的外来挂靠人员。
5. 有关法律规定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表决不能确定为本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五、管理模式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今后的新增人口,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荥阳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