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实际,共确认12个乡镇行政执法主体。现将确认后的乡镇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使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通告如下:
一、乡镇行政执法主体
1.荥阳市城关乡人民政府
2.荥阳市乔楼镇人民政府
3.荥阳市豫龙镇人民政府
4.荥阳市广武镇人民政府
5.荥阳市高村乡人民政府
6.荥阳市王村镇人民政府
7.荥阳市高山镇人民政府
8.荥阳市汜水镇人民政府
9.荥阳市刘河镇人民政府
10.荥阳市崔庙镇人民政府
11.荥阳市贾峪镇人民政府
12.荥阳市金寨回族乡人民政府
二、综合行政执法事项
各乡镇人民政府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计78项(详见附件)。
1.城市管理方面涉及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建筑垃圾及生活垃圾等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43项行政处罚权。
2.水利管理方面涉及对水利工程、抗旱、防洪、河道采砂等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14项行政处罚权。
3.农业农村管理方面涉及对肥料、农作物种子、畜牧、农产品质量安全、农村宅基地等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13项行政处罚权。
4.交通运输管理方面涉及对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2项行政处罚权。
5.文化广电和旅游管理方面涉及对文化娱乐场所等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6项行政处罚权。
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实施与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基本原则,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程序,改进执法方式,尊重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执法时,需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并亮证执法。
(二)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后,原实施部门在乡镇行政区域内不再行使已经由乡镇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继续行使的,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原实施部门已经立案调查的案件,继续办理完毕。
(三)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本次下放的78项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设置半年过渡期,过渡期自2023年9月1日至次年3月1日。在过渡期内,原实施部门全程参与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充分发挥“传帮带”作用,加强业务指导,做好行政执法事项划转的无缝对接,制定办案指引等执法标准,提供相应专业技术支持,及时做好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四)因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或机构改革职能调整致使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有关依据发生变化的,由市司法局报请市政府重新审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后,向社会公布。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各乡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荥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荥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荥阳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