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本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证行政案件办理质量,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的案件办理指乡镇政府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行政管理权限办理案件的规范。
二、乡镇政府综合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坚持执法与服务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三、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时,发现已构成犯罪的,应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准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四、案件受理范围:
(一)巡查检查中发现的;
(二)群众投诉举报或信访的;
(三)上级部门交办督办的;
(四)其它单位移送的;
(五)新闻媒体报道披露的。
五、调查取证
(一)调查取证必须全面、客观、公正;
(二)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
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三)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四)调查取证可以采取以下手段:
1.询问当事人、证人、利害关系人等有关人员;
2.查阅、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档案、账簿和其他书面材料;
3.对违法物品抽样取证;
4.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5.对专门性问题,交由法定部门鉴定;
6.对违法行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
(五)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应制作《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对专门性问题,需交由法定部门鉴定的,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制作《鉴定意见书》。
(六)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充分,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报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审查。
六、实施行政处罚涉及听证事项的,按照《河南省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及时送达行政相对人。
八、案件办理终结,执法人员应当根据一案一卷的原则将案件的全部材料立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