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赋权事项 | 实施依据 | 原实施部门 |
1 | 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 市城市管理局 |
2 | 对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 市城市管理局 |
3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 市城市管理局 |
4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 市城市管理局 |
5 | 对个人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 | 市城市管理局 |
6 | 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 | 市城市管理局 |
7 | 对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 市城市管理局 |
8 |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 | 市城市管理局 |
9 | 对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 | 市城市管理局 |
10 |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 市城市管理局 |
11 | 对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市城市管理局 |
12 | 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 市城市管理局 |
13 | 对施工单位或者个人未公布施工期限、未及时清理泥土、污物的处罚 |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 市城市管理局 |
14 | 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地下通道、人行天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处罚 |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项 | 市城市管理局 |
15 | 对经批准临时占用街巷及其他场所设摊经营,未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的处罚 |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四项 | 市城市管理局 |
16 | 对道路两侧商场、商店、饭店等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物品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的处罚 |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四十八条第四项 | 市城市管理局 |
17 | 对未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举办节日庆典、商业宣传、文化娱乐等活动的处罚 |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第五项 | 市城市管理局 |
18 | 对临街建(构)筑物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处罚 |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九条 | 市城市管理局 |
19 | 对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房顶、阳台、平台、外走廊,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处罚 |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六项 | 市城市管理局 |
20 | 对依附临街房屋搭建雨棚、遮阳篷帐、突出门廊和封闭阳台、平台、外走廊及其他构筑物,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处罚 |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四项 | 市城市管理局 |
21 | 对在沿街门面、墙体上直接书写(张贴)店名、单位名称、经营商品种类等文字的处罚 |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六项 | 市城市管理局 |
22 | 对设置门头牌匾、电子显示屏、城市景观灯、灯饰、商业橱窗、招贴栏、报栏、画廊、标示牌等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或者出现破损时,设置单位未及时刷新、更换、维修或者拆除影响市容的处罚 |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五十条
| 市城市管理局 |
23 | 对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塑料袋、口香糖等废弃物的处罚 |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四十八条第六项 | 市城市管理局 |
24 | 对乱丢废电池等实行单独收集的特殊废弃物的处罚 |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第四十八条第六项 | 市城市管理局 |
25 | 对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冲洗车辆的处罚 |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六项、第四十八条第六项 | 市城市管理局 |
26 | 对向花坛、绿化带、窨井扫入、倾倒废弃物的处罚 |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七项、第四十八条第六项 | 市城市管理局 |
27 | 对市区内设置的废旧物品临时回收站(点)未按规定存放回收物品或者运离回收站(点)的处罚 |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七项 | 市城市管理局 |
28 | 对清运垃圾沿途撒漏的处罚 |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第四十八条第十二项 | 市城市管理局 |
29 | 对清运垃圾未倾倒在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的处罚 |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十二项 | 市城市管理局 |
30 | 对公共厕所未设置明显标志,无专人管理,未昼夜开放,未按时冲刷、清掏、定期消毒,未保持内外整洁的处罚 |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十三项 | 市城市管理局 |
31 | 对招牌设置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郑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 市城市管理局 |
32 | 对在城市道路、广场、立交桥、临街建(构)筑物、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户外广告的处罚 | 《郑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 | 市城市管理局 |
33 | 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破损、倾斜,设置人未及时修复、更换或者停止使用的处罚 | 《郑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三十九条 | 市城市管理局 |
34 | 对户外广告和招牌画面污损、褪色、字体残缺,设置人未及时修复、更换或者停止使用的处罚 | 《郑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三十九条 | 市城市管理局 |
35 | 对光电显示类户外广告和招牌出现断亮、残损,设置人未及时修复、更换或者停止使用的处罚 | 《郑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第三十九条 | 市城市管理局 |
36 | 对户外广告和招牌存在其他安全隐患或者影响城市容貌,设置人未及时修复、更换或者停止使用的处罚 | 《郑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第三十九条 | 市城市管理局 |
37 | 对清除冰雪时在车行道、人行道上堆雪、摊雪、撒雪的处罚 | 《郑州市清除冰雪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十六条 | 市城市管理局 |
38 | 对清除冰雪时向雨、污水井内倾倒冰雪的处罚 | 《郑州市清除冰雪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第十六条 | 市城市管理局 |
39 | 对清除冰雪时在公交车站和垃圾箱周围堆放、倾倒冰雪的处罚 | 《郑州市清除冰雪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十六条 | 市城市管理局 |
40 | 对清除冰雪时在冰雪堆上倾倒垃圾、污物、污水等废弃物的处罚 | 《郑州市清除冰雪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第十六条 | 市城市管理局 |
41 | 对清除冰雪时擅自移动、损坏道路交通设施和其他公用设施的处罚 | 《郑州市清除冰雪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五项、第十六条 | 市城市管理局 |
42 | 对不履行清除冰雪责任或未按时间、标准清除的处罚 | 《郑州市清除冰雪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市城市管理局 |
43 | 对室内装修作业影响周围居民生活的处罚 | 《郑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 市城市管理局 |
44 | 对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 市交通运输局 |
45 | 对未经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九条 | 市交通运输局 |
46 | 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一条 | 市水利局 |
47 | 对擅自操作、移动水文监测设施的处罚 | 《河南省水文条例》第二十八条 | 市水利局 |
48 | 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灌区灌排渠系或者私开口门,拦截抢占水源的处罚 |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十五条 | 市水利局 |
49 | 对在水利工程及其管理范围内,侵占、破坏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第一项、第四十六条 | 市水利局 |
50 | 对在水利工程及其管理范围内,在水库、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供水、航运的物体的处罚 |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第二项、第四十六条 | 市水利局 |
51 | 对在水利工程及其管理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取土、建窑、葬坟等危害工程安全的处罚 |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第三项、第四十六条 | 市水利局 |
52 | 对在水利工程及其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处罚 |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第四项、第四十六条 | 市水利局 |
53 | 对在水利工程及其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或不按照批准的作业方式开采砂石、砂金等的处罚 |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第四十六条 | 市水利局 |
54 | 对在水利工程及其管理范围内,围垦水库和擅自开垦土地的处罚 |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第四十六条 | 市水利局 |
55 | 对在水利工程及其管理范围内,擅自启闭闸门,扰乱工程管理的处罚 |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第七项、第四十六条 | 市水利局 |
56 | 对未经许可或者不按批准的方式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库叉、鱼塘、房屋等设施以及在库区内围垦、弃置垃圾的处罚 | 《河南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四项 | 市水利局 |
57 | 对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排涝、灌溉、航运的物体,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处罚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 | 市水利局 |
58 | 对在水库库区违法造地以及擅自围垦河道的处罚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 | 市水利局 |
59 | 对未经批准利用河道、国有水库从事养殖、旅游、餐饮等活动的处罚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四条 | 市水利局 |
60 | 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 | 市农委,市林业局 |
61 | 对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 | 市农委,市林业局 |
62 | 对销售的种子涂改标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三项 | 市农委,市林业局 |
63 | 对种子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四项 | 市农委,市林业局 |
64 | 对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五项 | 市农委,市林业局 |
65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十九条 | 市农委 |
66 | 对兴办畜禽养殖场未备案,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六条 | 市农委 |
67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 市农委 |
68 | 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处罚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 市农委 |
69 | 对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处罚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 市农委 |
70 | 对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处罚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 市农委 |
71 | 对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处罚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 市农委 |
72 | 对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处罚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 市农委 |
73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 | 市文广旅游 体育局 |
74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市文广旅游 体育局 |
75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 | 市文广旅游 体育局 |
76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 | 市文广旅游 体育局 |
77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 | 市文广旅游 体育局 |
78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 | 市文广旅游体育局,市公安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