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监督本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违法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机构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乡(镇)综合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不当,向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市司法局)或者该法制机构指派的派出机构(基层司法所)提出的申诉和举报。
提出申诉和举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为投诉人。被申诉和举报的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称为被投诉人。
第三条 市司法局负责对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及其执法人员的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理工作,投诉举报电话:64863177 。
司法所受市司法局指派对本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实施监督,负责本辖区内的行政执法投诉工作,市司法局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合法方式进行投诉举报,也可委托他人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对投诉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投诉举报处理机关应将投诉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投诉举报的具体内容和投诉举报的对象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
第五条 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醒目位置设置征求意见(本),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条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在行政执法中存在下列情形的,均可投诉。
(一)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二)无行政执法证件从事执法活动或者违法使用行政执法证件;
(三)不使用法定收费、罚款、没收财物票据;
(四)不落实罚缴分离规定及擅自挪用或者处理没收扣押财物;
(五)拒绝、推诿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六)刁难、谩骂、殴打行政相对人;
(七)收取钱财礼物、吃拿卡要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机构不予受理,但应当向投诉人说明理由:
(一)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且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的;
(二)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且在法定行政诉讼期限内的;
(三)对行政复议决定、人民法院判决或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答复、复核意见不服的;
(四)投诉事项已由监察、信访或其他机关受理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八条 行政执法投诉应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具体投诉事项,投诉内容应当真实、客观。投诉人不得恶意投诉、虚假投诉。
第九条 行政执法投诉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调查、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确需延长的,经受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投诉举报受理机关受理投诉举报后,按照《郑州市行政执法投诉受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