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依 据 | 具体条款和内容 | 类型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 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 法律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 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 法律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 第三条 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第七条: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 法律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 法律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第十七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 法律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 第五十一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 法律 |
7 |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 第十二条 未经登记发证的土地权属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下级人民政府管辖的土地权属争议直接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地方性法规 |
8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 第八条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在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处理。跨县(市、区)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 | 地方性法规 |
9 |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办发[2015]36号) | 完善行政调解、行政裁决、仲裁制度。健全行政调解制度,进一步明确行政调解范围,完善行政调解机制,规范行政调解程序。健全行政调解制度,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有关行政机关要依法开展行政调解、行政裁决工作,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充分发挥仲裁解决经济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 | 规范性文件 |
10 | 《中共中央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60号) | 健全行政调解制度。把行政调解作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建立由各级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明确行政调解范围,规范行政调解程序。 | 规范性文件 |
11 | 《中共中央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豫办[2015]42号) | 加强行政调解工作。建立由各级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体系,明确行政调解范围,规范行政调解程序,加快行政调解制度化,适时出台行政调解规章。 | 规范性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