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河南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改工作的实施意见》(豫环委办〔2016〕22号)、《郑州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转发<河南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郑环委办〔2016〕1号)、《郑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规范整改、完善类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郑环文〔2016〕115号)的有关规定,根据我市工作实际情况,为进一步规范市整改、完善类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排污许可证管理,现公告如下:
一、排污许可证发放对象
凡列入本次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项目范围并经环保部门同意环保备案的建设项目,并以企业的名义整体办理。
二、申报材料清单
经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后的建设项目,依分级管理权限由核发权限部门办理排污许可证,所需材料为:
1. 排污许可证申请报告,排污许可证审批表(郑州市环保局网站——资料下载——河南省排污许可证审批表);
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环保验收批准文件或环保备案文件;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环保验收批准文件的,需提交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备案文件;
3. 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近三个月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原件;
4. 环评文件或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其内容应包含全厂的主要污染物允许排放最高浓度值、实际日排放浓度值、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主要污染物年、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5.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影响小、纳入建设项目环评豁免管理名录的已建成项目,在按照要求办理排污许可证时,原则上不需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环保验收批准文件,只提供项目环保备案文件和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监测评估)。
三、实行分级管理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6〕116号)和《河南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改工作的实施意见》(豫环委办〔2016〕22号)等文件规定,排污许可证实行分级管理。
(一)河南省环境保护厅责以下重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核发:
1. 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的火力发电排污单位;
2. 一项重点污染物的排放量为100吨/年及以上(上年环境统计排放量)的上市排污单位。
(二)郑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以下单位排污许可证的核发:
1. 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下机组的火力发电排污单位;
2. 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小于100吨/年的上市排污单位;
3. 一项重点污染物排放量为20吨/年及以上(上年环境统计排放量)的排污单位。
(三)荥阳市环境保护局负责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均小于20吨/年的重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核发。
四、其他要求
对已完成环保备案的企业,各有关单位要及时整理其排污许可证申报材料,郑州市级核发权限内企业的排污许可申报材料,由环保局统一报送至郑州市环保局总量处,在20个工作日内,符合办证条件的,核发排污许可证;不符合办证条件的,退回企业并说明原因。完成环保备案且申报材料齐全的企业,应在2016年12月20日之前提交排污许可证申报材料。
联系人:刘东升 联系电话:64622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