辖区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业户:
经调查郑州市腾龙运输有限公司等经营业户车辆《道路运输证》(详见附件)逾期未审验超过一百八十日。
根据《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七条道路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进行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运营,逾期未审验超过一百八十日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回相应的道路运输证件并依法注销。现发布注销公告,自发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区交通运输局进行申请举证,逾期依法依规进行注销。联系电话:64663537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