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核查,郑州市新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两家公司名下车辆超180天未参加审验。
依据《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道路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进行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运营,逾期未审验超过一百八十日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回相应的道路运输证件并依法注销,同时注销该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两家公司应将其被注销的《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归档。逾期不交回的,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附: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公司及车辆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