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正德混凝土有限公司:
现就我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未依法缴纳污水处理费一案,履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因你公司在其法定住所查无下落,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现依法进行公告送达。
本机关于2025年10月22日对你公司涉嫌未缴纳污水处理费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公司位于荥阳市兴华路与310国道交叉口向西100米路南院内西南角设有一处自建供水设施(自备井一眼),该井在2024年底前使用权归属于你公司。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排水单位应依法缴纳污水处理费。
经查实,你公司2024年6月至2024年12月期间总用水量为6848立方米,按现行收费标准1.4元/立方米计算,共计应缴纳污水处理费9587.20元。你公司未履行上述缴费义务。
我局已于2025年7月17日向你公司电子送达《荥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荥建管责改通字〔2025〕第2550221号),责令你公司于2025年7月22日前缴纳所欠污水处理费。你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仍未缴纳。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关于“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案件移交情况说明、我局公用事业服务中心提供的现场照片及说明、污水处理费单据及核算明细,证实欠缴水量、金额及限期缴纳期限。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身份信息、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相关部门协助调查函复函,证实当事人主体资格与相对人关系。
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及相关制度》《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豫建法﹝2022﹞296号)关于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公司经责令限期缴纳后逾期拒不缴纳的行为裁量等次为严重。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后,在超过期限10日以上缴纳或拒不缴纳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缴纳,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2.5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的规定。
本机关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限期缴纳应缴污水处理费9587.20元;2.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柒佰陆拾壹元陆角整(¥28761.60)(计算标准:应缴污水处理费9587.20元×3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等权利。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视为送达之日起五日内,你公司可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或要求举行听证;若你公司提前见到本公告,应自见到之日起五日内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行政机关联系人:李登科
行政机关电 话:0371-64652600
行政机关地 址:荥阳市惠民路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