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文物保护工作,合理有序地开发和利用文物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23〕18号)及省、市相关工作部署,经实地调查、专家论证等程序,确定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219处,其中已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6处,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213处。现予以公布。
各镇、街道及相关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认真贯彻落实“保护为主、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切实履行文物保护职责,维护文物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