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税收优惠政策(2024年发布)
一、增值税
1.自2024年4月29日起,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以下简称出售者)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向出售者开具发票(以下称“反向开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
2.取消铝材、铜材以及化学改性的动、植物或微生物油、脂等产品出口退税。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
3.将部分成品油、光伏、电池、部分非金属矿物制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3%下调至9%。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5号)
二、企业所得税
1.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
2.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不超过该专用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50%的部分,可按照10%比例抵免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9号)
3.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于2022年12月31日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公告2024年第20号)
三、个人所得税
1.境内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以下简称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36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此期间内离职的,应在离职前缴清全部税款。
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此期间行权的,可按本公告规定执行。纳税人在2023年1月1日后行权且尚未缴纳全部税款的,可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分期缴纳税款的期限自行权日起计算。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
2.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自2024年7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执行。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8号)
四、土地增值税
1.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转移、变更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规定在农业农村部门办理注册登记,被赋予以字母“N”开头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
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3号)
2.为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降低0.5个百分点。调整后,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1.5%,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1%,西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0.5%。
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
五、契税
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第二套住房。
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2024年12月1日前,个人销售、购买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契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
六、印花税
1.企业改制重组以及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营业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原已缴纳印花税的部分不再缴纳印花税,未缴纳印花税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部分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2.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对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组项目中发生的债权转股权,债务人因债务转为资本而增加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免征印花税。
3.企业改制重组以及事业单位改制前书立但尚未履行完毕的各类应税合同,由改制重组后的主体承继原合同权利和义务且未变更原合同计税依据的,改制重组前已缴纳印花税的,不再缴纳印花税。
4.对企业改制、合并、分立、破产清算以及事业单位改制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5.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属具有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的部门按规定对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股权进行行政性调整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6.对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划转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股权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自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印花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4号)
七、水资源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缴纳水资源税: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
2.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3.水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
4.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5.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6.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
八、房产税
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于2022年12月31日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公告2024年第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