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97863874/2021-00093
  • 荥阳市人民政府
  • 通知
  • 2021-06-16
  • 2021-06-17
  • 通知
  • 荥政文〔2021〕75号
  • 有效
  • 2021-06-16
  • 2026-06-16
荥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荥阳市通信管线架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荥阳市通信管线架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6月16日   

荥阳市通信管线架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荥阳市通信管线架设,提高通信管线建设、利用效率,根据《河南省电信条例》《郑州市架空线管理规定》《郑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荥阳市行政区域内通信管线的架设、入地相关建设、迁建、维护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通信管线,是指设置在荥阳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空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信息传输线缆及其配套设施。

第三条 在荥阳市建成区以内的城市道路、核心板块范围内的城市道路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以下简称埋设入地区域),原则上不得规划新建架空管线。现有的各类通信架空管线应当配合城市道路建设、旧城改造、地块开发等进行改造入地,管线由于技术等特殊情况无法入地的除外。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通信管线架设、入地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依据城乡总体规划,组织编制《荥阳市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依据城乡总体规划,将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内容。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根据辖区城乡总体规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根据相关规划,协调建成区内核心板块范围内城市道路建设单位在实施新建、扩建、改造前,同步编制通信线路架设、入地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年度实施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根据相关规划,协调国省干线、县道的建设单位在实施新建、扩建、改造前,同步编制通信线路架设、入地的具体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市农委负责根据相关规划,协调农村村庄在实施美丽乡村精品村、示范村等乡村建设前,同步编制通信管线架设、入地的具体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市水利局负责根据相关规划,协调美丽河道的建设单位,在实施改造前,涉及到通信线路迁改的,同步编制通信管线架设、入地的具体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督促协调各通信运营单位按照各自产权实施通信线路架设、入地改造工作。

第三章 投资分配

第七条 荥阳市通信管线架设工作,遵循统一规划、分区控制、先易后难、先主后次、逐步入地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通信管线架设投融资机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共同建设、有偿使用”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行费用、投资回报和管线权属单位使用成本,合理确定租售价格标准。

第八条 在建成区范围内,与新建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同步建设的通信管线,建设投资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采用地下铺设的通信线路,通信部门负责光缆、光交接箱、光分纤箱、光纤皮线等通信设施的投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单位负责土建及管道铺设等配套设施的投资建设。

(二)管道的使用,采取使用单位租赁管道的模式有偿使用,租赁费参照共建投资比例进行确定。

第九条 在建成区范围内,因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改造需迁改通信原有管线的,或因历史原因没有同步入地改造的,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迁改费用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采用地下铺设的通信线路,通信部门负责光缆、光交接箱、光分纤箱、光纤皮线等通信设施的投资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单位负责土建及管道铺设等配套设施的投资建设。

(二)管道建成后,由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单位按照原有架空线路规模划分管位管孔,免费提供给通信单位使用。

(三)后续因用户需求新增的管位管孔,采用使用单位租赁管道的模式有偿使用,租赁费参照共建投资比例进行确定。

第十条 在建成区范围外,新建或改扩建国省干线和县道,需迁改原有通信管线的,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迁改费用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采用地下铺设的通信线路,通信部门负责光缆、光交接箱、光分纤箱、光纤皮线等通信设施的投资建设;建设单位负责土建及管道铺设等配套设施的投资建设。

(二)管道建成后,由道路建设单位按照原有架空线路规模划分管位管孔,免费提供给通信单位使用。安全生产、日常维护等由使用单位负责。

(三)后续因用户需求新增的管位管孔,采用使用单位租赁管道的模式有偿使用,租赁费参照共建投资比例进行确定。

(四)采取重新建设架空的通信线路,由通信部门制定投资建设方案。市财政局会同市住建局、城管局、农委、水利局、交通局等建设主管部门对投资建设方案审定,完工后按照工程决算费用的40%给予通信部门奖补,其中30%用于通信设施迁改补助,剩余10%根据市建设主管部门和业主单位联合验收达标后,予以奖补。

第十一条 在荥阳市行政区域内,对政府主导的涉及文明城市创建、卫生城市创建、老旧小区改造、城乡结合部改造、美丽乡村建设等,需对原有通信线路进行迁改的,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实施明线入地改造的,通信部门负责光缆、光交接箱、光分纤箱、光纤皮线等通信设施的投资建设;实施改造的业主单位负责土建、管道铺设、槽道、桥架、引上管、楼内或民房明管等附属设施的投资建设。

(二)不具备入地条件,需重新建设架空线路进行改造的,由通信部门制定投资建设方案。市财政局会同市住建局、城管局、农委、水利局、交通局等建设主管部门对投资建设方案审定,完工后按照工程决算费用的40%给予通信部门奖补,其中30%用于通信设施迁改补助,剩余10%根据市建设主管部门和业主单位联合验收达标后,予以奖补。

第十二条 对涉及原有通信管线迁改,采取地下铺设线路方式进行改造的,在经原所有权人同意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赔偿或补偿。

第四章 维护管理

第十三条 通信管线所有权人和依照规定或者约定承担管理责任的单位(以下简称架空线管理人)应当履行以下维护管理义务:

(一)在架空线的显著位置设置标识,标明架空线管理人名称和联系方式、类别、路由等基本信息;

(二)定期进行巡查和维护;

(三)及时处理架空线折断、垂落、松动、倒塌、倾斜等影响安全、交通道路通行或者市容景观的问题;

(四)及时清除废弃架空杆线等设施,并恢复原貌;

(五)及时采取措施清除杆架上擅自搭挂线缆,不能清除的,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接到报告或者发现架空线出现折断、垂落、松动、倒塌、倾斜等情况后,应当及时通知架空线管理人及时抢修,恢复架空线的正常状态。

第十五条 无法确定架空线管理人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组织清除。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资源规划、城市管理、安全生产、通信等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各相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有限期5年,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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