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97863874/2024-00005
  • 荥阳市人民政府
  • 通知
  • 2024-01-26
  • 2024-01-27
  • 通知
  • 荥政办文〔2024〕2号
  • 有效
荥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荥阳市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限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荥阳市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限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1月26日

荥阳市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限放实施方案

为做好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减少大气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居民人身、财产安全,确保全市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安全平稳,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限放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办文〔2024〕2号)要求和群众意愿,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原则,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强化部门和属地管理责任,通过宣传发动、巡查防控、执法查处等措施,引导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有效减少环境污染,确保不发生烟花爆竹事故,确保不发生负面舆情,让全市人民度过一个欢乐、祥和、安全的新春佳节。

二、烟花爆竹燃放和销售要求

(一)限定时间

1.燃放时间为2月2日(腊月二十三)7时至23时;2月9日(除夕)7时至2月10日(正月初一)凌晨1时;2月10日(正月初一)至2月14日(正月初五)每日7时至23时;2月24日(正月十五)7时至23时。

2.销售时间为2月1日(腊月二十二)至2月2日(腊月二十三)、2月8日(腊月二十九)至2月14日(正月初五)、2月23日(正月十四)至2月24日(正月十五),上述时间段内的每日7时至23时。

3.重污染天气期间禁止燃放。

(二)限定地点

1.禁止在下列场所及其周边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1)国家机关、新闻、教育、科研、医疗、出版等单位,金融、通信、邮政、快递、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

(2)车站(含火车站广场)、主次干道、高架路、过街天桥、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沿线、轨道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宾馆、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4)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幼儿园、学校;

(5)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美术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场所;

(6)军事设施保护、物资储存区;

(7)加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8)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

(9)使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

(10)公园(广场除外)、绿地、景区、山林、苗圃、草原、湿地、水源保护地等重点防火区;

(11)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禁止燃放的其他场所和区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及其周边具体范围,由有关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

2.不鼓励在小区内燃放;不得在居民住宅楼楼道、阳台、窗台、楼顶燃放或向外抛掷烟花爆竹;如确需在小区内燃放,必须在空旷区域划定安全燃放点,由各乡镇(街道)统筹,社区、物业等单位预备管理人员、救援力量和消防器材,确保燃放安全。

3.旅游景区、其他企业、社会团体等,如有烟花表演意向,必须由专业的燃放团队,在确保所有安全条件下,经公安部门许可后,方可燃放,不得在所在区域内个人燃放和禁放时间段燃放。

(三)限定品种

1.允许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

《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规定的符合个人燃放的C级、D级产品。

2.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

(1)《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中的A级、B级烟花爆竹产品;

(2)摔炮、擦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

(3)不定向火箭、双响等燃放时主体升空的烟花爆竹;

(4)“三无”产品;

(5)其他禁止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

(四)烟花爆竹燃放应当遵守的规定

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书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

2.不得对准或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

3.不得有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4.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在其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指导下燃放;

5.严禁携带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乘坐地铁、客运班车、公交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五)批发仓储和零售点应当遵守的规定

1.批发仓储企业必须具备完善的防爆、防雷、防静电、消防设施和视频监控系统,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器材,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完善配送服务能力,建立流向登记系统。限放结束后,批发企业在许可批准的仓库内只存放本企业和零售店未销售完回流的烟花爆竹,安全妥善管理,在限放结束后的禁放禁售期间不得非法采购、销售烟花爆竹。

2.零售点经营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不大于200平方米,严格执行零售点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数量的相关要求;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禁止存在“上店下宅”、“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形式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零售店,禁止集中连片经营。严格执行烟花爆竹零售店“三严禁”,即:严禁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严禁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严禁超许可证载明限量存放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向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并接受批发企业配送服务,不得到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烟花爆竹零售点负责人向有关部门签订安全经营承诺书,在限放结束后5日内,零售点未销售完毕的烟花爆竹产品要全部回流到原采购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许可批准的仓库,确保库存“清零”。

3.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要严格执行“六严禁”。即:严禁经营超标、违禁、非法产品;严禁超许可范围经营及向零售点销售专业燃放类产品;严禁在仓库存放不属于烟花爆竹的爆炸物等危险物品;严禁将执法收缴的产品与正常经营的产品混存;严禁储存超量、堆放超高以及通道堵塞;严禁购买和销售未张贴流向登记标签的产品。批发企业须从合法生产厂家购进烟花爆竹并建立出入库登记制度。企业、市民应从具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销售点购买。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一)成立工作专班

成立市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专班,由市长石玉任组长,常务副市长杜鹏懿、副市长汤纯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委社治委、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供销合作社、市卫健委、市房产中心、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专班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分别成立相应组织机构。

(二)明确工作职责

市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专班职责:负责全市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部署、指导全市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指导、协调开展烟花爆竹管理宣传工作;指导、督促公安、应急、交通、市场监管等有关单位依法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落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辖区内烟花爆竹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的安全管理;负责排查、打击辖区内各种非法违规烟花爆竹行为;负责对本辖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的资格初审;负责制定应急预案,统筹应急处置;负责压实基层社区(村组)网格责任,引导社区(村组)居民正确、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所在地乡镇政府负责维护仓库周边秩序,安排副科级干部进行包保,保障仓库正常使用。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布设烟花爆竹零售点;负责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颁发和管理;负责检查烟花爆竹零售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员和销售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情况;负责加强业务指导,提供技术支持、专家服务;配合公安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生产、储存、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负责应急处置协调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法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牵头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储存、运输、携带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烟花爆竹;查处妨碍执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及触犯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执法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应急处置工作。

城管部门负责依法及时查处流动兜售、非法占道和露天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负责劝阻、制止在日常巡查、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占道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做好恢复市容市貌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应急处置工作。

交通部门负责查处违规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行为;负责职责范围内应急处置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流通领域烟花爆竹经营秩序的管理,严格规范烟花爆竹市场准入,开展专项检查,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和假冒伪劣及“三无”产品,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切实维护好烟花爆竹市场经营秩序;凭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或变更手续;负责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监督抽查烟花爆竹质量,依法查处经营含氯酸钾超标等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行为。

供销合作社负责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管理,加强系统内企业烟花爆竹的运输、储存、经营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应急处置。

房产中心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服务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以及劝阻、报告违法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负责职责范围内应急处置。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燃放期间的环境监测工作,关注重污染天气期间空气质量变化情况,及时提出意见建议。

卫健部门负责制定医疗救治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医疗救治应急处置。

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和组织学校、幼儿园加强对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的教育。

民政部门负责监督、殡葬服务、公墓管理等单位遵守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相关规定。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广播、电视、网络等单位做好烟花爆竹文明、安全燃放宣传工作,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和舆情评估;负责烟花爆竹网络舆情信息管控工作。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制定消防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在重点时间、重点区域做好值班备勤工作,负责应急救援;指导重点消防单位消防管理。

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和“打非治违”工作各项规定,充分发挥村(社区)等基层网格化管理作用,严密管控,拉网式排查本辖区内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情况,一经发现非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劝阻和制止,并立即报告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查处。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负责本单位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烟花爆竹经营、运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

四、工作措施

(一)全面宣传发动。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通过主要新闻媒体、广播、村组“大喇叭”、流动宣传车、微博微信、短视频等宣传载体,利用大型商超、出租车、公交车、公交站台、地铁站台设置的LED显示屏,以字幕标语、通告公告、广播提示等形式,对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管理工作规定进行集中宣传,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进行报道,引导市民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新闻媒体持续保持烟花爆竹管理规定醒目宣传标语。

(二)加强人员培训。烟花爆竹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取得相应资格证书,销售人员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依法依规进行安全知识培训考核。

(三)严格执法查处。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严格执法与文明执法、柔性执法相结合,各乡镇(街道)要落实“打非治违”属地主体责任,组织联合执法,公布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渠道,落实举报制度,引导群众自觉抵制、积极举报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要针对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在仓库、民房等储存烟花爆竹,以及销售、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过程中存在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各乡镇(街道)、村(社区)、物业人员要对违规燃放人员进行劝导,避免市民群众在小区内及周边违规燃放,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四)强化现场监管。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村(社区)燃放自治制度,指导督促烟花爆竹经营个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开展消防灭火应急演练;组织社区志愿者、物业人员维护燃放秩序,特别是腊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等重点时段,要组织各村(社区)党政机关干部及其他社会力量,划定维护力量责任区域,开展街面、小区、集中燃放点等地的巡逻监控,保证维护力量责任区无缝对接,不留死角。

(五)加强应急处置。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制定应急预案,加强应急准备,工作专班各成员单位要实行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提前预置应急力量,做好突发情况应对处置工作,切实防止出现火灾、爆炸、踩踏等影响公共安全的事件。公安部门要加强巡逻和治安维护,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劝导,依法处理非法燃放行为;消防救援部门要加强值班备勤,在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靠前驻防,确保发生突发情况第一时间处置,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卫健部门要统筹医疗资源,加强医疗救治人员、物资等准备,做好伤员救治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充分认识做好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从讲政治、顾大局、保稳定的高度,紧紧围绕“确保安全”这个核心,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责任感,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坚决防范烟花爆竹事故发生。

(二)精心组织,务求实效。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本辖区、本行业工作实际,立即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成立工作专班,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重点、步骤和措施,要制定具体管理措施并加强督导,扎实开展好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三)相互协作,形成合力。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烟花爆竹监管职责,增强主动意识,通力合作,密切配合,积极参与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查获的非法烟花爆竹依法及时组织销毁,并彻查产品购销渠道,坚决切断非法利益链条。

(四)分析研判,及时报送。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健全信息报送工作机制,及时掌握情况,研判分析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明确1名科级领导具体负责本单位限放工作,1名联络员专门负责收集汇总本单位烟花爆竹管理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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